一家零部件工厂年底盘账,账上纠缠着三笔:下游整车厂欠它货款,它欠上游供应商料款,它与那家整车厂之间还有一笔互负的模具改造费。分开走就是三个程序、三份证据、三条时间线。
能不能把相关的人请到一起,一次谈完、签一份协议就算完?答案是可以谈,但每一步都有条件;条件不满足,看起来谈成的方案后面会散掉。下面按四种工具逐个说清条件,再说程序怎么排。
谈之前先有一张表,横着列三样:谁欠谁、凭什么欠、到没到期。
凭什么欠决定这笔账能否被对方认下来,落点通常是合同付款条款加履行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到没到期决定能不能用抵销:法定抵销要求对方的债务已到期。
违约金另列一栏,不要并进本金。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把这张表摆出来之后,才能判断该用哪一种工具。应收账款一侧的整体梳理方法,另见站内应收账款怎么通过调解收回。
互负债务的两方,抵销最省事,也最容易把条件写错。法定抵销见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第二款:「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条件一个都不能少: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金钱债务之间通常满足)、对方的债务已到期、不属于三类除外情形;程序上还要通知、通知到达才生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最后那句尤其要注意:「若对方届时未付货款,则以模具费抵销」是附条件,与第二款相抵。要这种效果,不能靠单方抵销通知,而应写进协议由双方合意约定。
约定抵销。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条是调解里真正好用的部分:一方欠款、另一方欠一批货或一项服务,本不能法定抵销,经协商一致即可。把折抵写进调解协议,比单方发抵销通知稳。
抵销之后剩什么。第五百五十七条把「债务相互抵销」列为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之一;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抵销的那部分,对应担保通常随之消灭——链条上还有其他债务要靠同一份担保兜着的,抵销范围与担保范围须在协议里分开写明。
链条上常见的格式是「甲欠乙、乙欠丙」:让乙把对甲的债权转给丙,丙直接向甲要。
能不能转。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二款给了一个很实用的区分:「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款要逐字读:金钱债权那一句没有「善意」二字。但它的作用范围也要读准——解决的是能不能对抗第三人,不等于当事人可以无视合同约定而免于违约责任。
通知是生死线。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二款:「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条文写的是「未通知债务人的」,并未要求书面,但要证明已发出并到达,书面加送达凭证最稳。通知义务在原债权人一侧;受让人推动时的常见做法是:协议里写明由原债权人于某日前发出通知,并把通知副本与送达凭证交付受让人。
转让之后担保跟不跟。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二款:「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这一条常被漏掉,谈的时候可以主动摆到桌面上。
通知还牵着时效。诉讼时效规定(法释〔2008〕11号,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通知到达的日期要留证:它既是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时点,也是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点。
「让集团里另一家公司替我付」在法律上可能是三件不同的事,责任结构差别很大。
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第二款:「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款的限定是第三人须「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且有三类除外。第二款的后果更要紧——债权人收了第三人的钱,债权就转到第三人名下,原债务人并未解脱,只是换了债权人。
债务转移。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二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二款的默认值是「不同意」。指望对方沉默即视为接受,方向是反的——债务转移要的是债权人的明示同意,落在协议签字或书面回函上。
债务加入。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结构与债务转移正好相反: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第三人即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范围限于「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对债权人一侧,债务加入通常更有利——原债务人不脱身,多了一个连带责任人。把这两条摊开讲,常能直接解开「到底谁来付」的僵局。
债务承担与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这一款带条件——须「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不能一概认为发生债务承担时效就中断。
中间那一环完全不配合时,还有代位权这条路: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句为转述)。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属诉讼安排而非协商动作,但在谈判中可以摆明。
前三种工具解决「账怎么折、由谁付」,这一步解决「剩下的怎么还」。
协议要载明什么,条例写了。《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商事调解达成协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制作商事调解协议,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商事调解员应当在商事调解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商事调解组织的印章。」第三款:「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条例逐条解读见站内商事调解条例。
「主要事实」与「争议事项」要按笔分列,不能合成一句总额——一笔的基础关系被否掉,整份协议的金额基础就动了。一份可执行的安排通常写清六件事:每笔账的本金与计算依据;折抵、转让、加入各对应哪一笔;剩余金额的分期期数、每期金额与到期日;付款路径与收款账户;逾期后果(含加速到期);担保在折抵后的存续范围。分期条款怎么写,见站内对方答应分期还款,这份协议怎么签才不白签。
分期承诺同时是时效上的好事。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协议能不能申请司法确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十日窗口与共同提出申请这两个条件在多方协议里格外要留意:参与谈判的方数越多,凑齐共同申请越难。跨主体的一揽子方案,常见处理是按当事人组合拆成若干份彼此衔接的协议分别申请确认。具体走法见站内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怎么申请。
第二百零六条另规定了确认的两种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或者起诉(本句为转述)。
谁能被请到桌上。《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发生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后半句是硬的——任何一方明确拒绝,方案要么绕开它,要么改走诉讼。「一次谈完」是逐个争取来的,不是发起方可以单方安排的流程。
调解员怎么定。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从商事调解组织的商事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由当事人共同委托商事调解组织推荐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两条路都带「共同」二字。
哪些争议不走商事调解。第二条第一款写明:「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供应链账款通常在适用范围内;若链条末端牵进劳动报酬或消费者一侧的争议,那部分要另循渠道,不能一并塞进同一份商事调解协议。
法院一侧也有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但书同样把「拒绝」保护下来(民诉法要点)。
多笔账能不能合并成一个案子?那是另一回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后半句的三个条件是叠加的,诉讼上的合并不是当事人自己能决定的事;协商桌上的「一次谈完」不受这套条件限制——这正是调解在多笔账场合的优势。
到场的人要能签字定案。多方协议最常见的卡点不是条款,而是到场人员的权限:开始之前把各方授权范围写清、需要内部审批的把审批时点预留出来,比现场临时打电话有效。
第一,时效不要押在「谈过」上。谈判过程本身不必然中断时效,稳妥做法是同步把履行请求的痕迹做出来。诉讼时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给了两条路径:「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同条第二款另给了签收人口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侧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详见站内调解不成怎么办——从调解到起诉的衔接、时效与材料。
第二,桌上的让步不等于将来的证据,但边界要读准。民诉法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两个限定都要留着:它指向的只是「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且带「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的但书;共同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不在此列。保密一侧另有《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对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披露或者有其他依法应当披露情形的除外。」例外要求是「均书面同意」。完整说明见站内调解保密原则的法律依据与实务意义。
第三,一揽子方案不能损害没上桌的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商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条上还有其他债权人、或某一方已出现偿付困难时,这两条尤其要当真:把某一家的账排到最前、让别的债权人分不到,最容易被质疑。把每一方拿到什么、依据是什么写进协议正文,比只写结果安全得多。
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于2025年7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评审,确定为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从事商事调解与金融纠纷专业调解。企业可通过官网「联系我们」页面所列渠道提交调解申请;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引导下选择诉前委派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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