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保密原则的法律依据与实务意义

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 · 2026-09-04

一句话的顾虑,卡住很多企业

「我要是把公司现在真实的资金情况说出来,对方转头去起诉,会不会拿这个当证据?」

「谈判过程会不会传到同行耳朵里?我们和这家还有别的生意在做。」

几乎每一家第一次坐上调解桌的企业都会问这两句。这其实是两个问题,规则上也是两套安排:一是「不被反用」——作出的让步、认可的事情,会不会在后面的官司里变成对自己不利的根据;二是「不公开」——调解过程和内容会不会对外扩散。两套安排依据不同、例外不同、护到的范围也不同。分开看,企业才知道自己受什么保护、哪里要当心。

保密不是一条规则,而是分轨道的四套规则

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法院委派委托的特邀调解、法官在诉讼中主持的调解,分属不同轨道。引规则之前先确认自己在哪条轨道上。

第一条轨道:商事调解。《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把保密写进基本原则——「商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具体规则在第十九条两款:「商事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对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披露或者有其他依法应当披露情形的除外」。

三个要点:不公开是默认设置,不必特别申请;当事人可以约定公开,但约定权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止;保密义务的例外只有两种——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或者依法应当披露,少一方同意不算,口头同意不算。违反有后果: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商事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1年以上3年以下商事调解业务。条例逐条要点见站内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

第二条轨道:人民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把「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列为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是当事人选,不是机构定。同法第十五条从反面约束:人民调解员「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条文见站内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轨道:法院委派、委托的特邀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第二条列出的五项原则中,第五项即「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列出特邀调解员不得有的五类行为,第四项是「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处理。它的实用价值在于给了当事人一个明确的投诉出口:找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线上同理——《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把泄露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以及调解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同样列为可投诉情形。规则见站内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第四条轨道:法官在诉讼中主持的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三款讲得最完整: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与以公开审理为原则的诉讼一对照,差别就出来了。

「不被反用」:证据端的三条规则加一条本地口径

企业最担心的那一条,规则给的答案是明确的,散在几处、指向同一个方向。

  •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 特邀调解规定第二十二条:「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 在线调解规则第十八条:「除共同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外,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证据等,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或者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这一条多了一个除外中的除外:共同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不在保护范围内。
  • 上海本地口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司发〔2024〕48号)第十一条第三款作了同样规定;同条第二款还从正面明确,在诉讼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之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逐条解读见站内上海诉调对接若干意见(沪司发〔2024〕48号)

商事调解轨道上还有一份更宽的示范文本。《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沪司发〔2025〕39号)第二十条【证据排除】规定,当事人不得将调解中对方作出的陈述、承认、让步或者承诺以及调解员发表的意见或者建议等,在后续与该争议有关的仲裁、诉讼或者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保护对象与禁用场景都更宽。但要说清楚,这是一份示范文本,按其「使用说明」第二项供商事调解组织制定自身调解规则时参照使用;对企业发生约束力,靠的是承接案件的组织实际采用了它、当事人也同意适用。逐条解读见站内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

这些规则保护不到的地方

第一,保护的是「为达成协议作出的妥协」,不是「对事实的确认」。两者常常只隔一句话。「这笔货款我们确实还欠着,但只能先还一半」——前半句是对事实的认可,后半句才是妥协。前半句一旦被单独记入「无争议事实」并签字确认,按在线调解规则第十八条与沪司发〔2024〕4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措辞,它在后续诉讼中反而是对方无需举证的部分。这是制度设计而非漏洞:把双方本就不争的部分固定下来,省掉后面的举证。但这意味着,签「无争议事实确认」和签「还款方案」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第二,保护的是「在调解中说的话」,不是「证据本身」。从上述条文的措辞看,被排除的是当事人的陈述、认可、让步、承诺等专为调解作出的表达。一份早就存在的合同、一笔银行流水、一张送货单,不会因为在调解中提交过就变成不能用的材料。企业不必因此不敢拿材料出来对账,也不要误以为「进了调解就一笔勾销」。

第三,例外都指向同一句:当事人均同意。三条规则的但书都写着「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保护可以被放弃,而放弃常常发生在不经意间——比如某份文件里写了一句「双方同意本次调解的记录可用于后续程序」。签字前要看这类条款。

第四,虚假调解不受保护。《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商事调解员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活动,第三十条对此规定了罚款直至责令暂停业务;特邀调解规定第十八条要求调解员发现虚假调解可能时中止调解并报告;在线调解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法院审查司法确认申请或者出具调解书时发现可能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等虚假调解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不提供的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或者出具调解书。保密是给真实协商的保护伞,不是给虚假安排的挡箭牌。

走到司法确认那一步,保密怎么处理

调解协议要取得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效力,需要申请司法确认:依《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提出,并分情形确定管辖法院;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

司法确认意味着调解协议要交给法院审查。沪司发〔2024〕48号第十六条列举了调解成功案件的立卷归档材料,包括委派调解函、诉状及证据材料、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等。这些是办案与归档所需,与「对外公开」不是一回事——《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只有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才公开。

由此可得一条很具体的做法:越是不希望外露的商业细节,越不必写进调解协议正文。《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载明的是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事项(该款并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前提);在这些必载事项之外,定价模型、客户名单、上下游结构这类信息,若非履行所必需就不必写进去。档案端另有规则可用:《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调解档案。

什么敢说、什么要慎签

敢说的:真实的履行能力和时间表。「今年四季度回款集中在十一月,之前只能付小额」——这类信息落在「为达成协议作出的妥协与安排」范围内,是调解要用的核心信息,保护也最扎实。不说这些,方案只能拍脑袋定,反而更容易签了做不到。

要慎签的:对争议事实的书面确认。「无争议事实确认」「争议焦点记录」这类文件,签前逐条核对,只把自己确实不争的写进去。

要提前安排的:商业秘密的额外保护。《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给了现成工具——必要时,调解员可以要求所有参与调解的人员另行签署保密协议;同条第一项还限定了参加范围:调解活动非公开进行,除当事人的代表人以及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仅在全体当事人和调解员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出席调解活动。谁能进这个房间,是可以谈的。

至于「不敢说的」,只有一类:为促成调解而说的不实之词。它换不来有效的协议,还可能触发前述虚假调解的处理规则。

这些都可以事前核查。《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事调解组织的章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调解规则本就公开可查,有没有保密与证据排除条款、写到什么程度,启动前就能看到。

可照办清单

  • 先确认轨道。问清这是商事调解、人民调解,还是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再看适用哪套保密规则。
  • 调解前调取该组织公开的调解规则,重点看保密条款与证据排除条款(依据:《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书面确认参加人员范围,必要时要求所有参与人员另行签署保密协议(参照《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第十九条)。
  • 把「事实确认」与「方案让步」分开记录,不要合并成一份文件签字。
  • 签「无争议事实确认」前逐条核对,只写自己确实不争的部分(依据:沪司发〔2024〕4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警惕放弃条款。凡写着「本次调解记录可用于后续程序」「双方同意披露」的字句,签前逐句读(依据:证据排除规则的但书均为「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 必载事项之外的商业细节不进协议正文。必载的是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协议主要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事项,该款并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前提(依据:《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提前排定司法确认的时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共同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 记住投诉出口。发现泄露调解过程或协议内容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投诉(依据:特邀调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线调解规则第二十九条);商事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的保密违规,另有《商事调解条例》第三十条的处理规定。

如何申请调解

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于2025年7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评审,确定为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从事商事调解与金融纠纷专业调解。企业可通过官网「联系我们」页面所列渠道提交调解申请;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引导下选择诉前委派调解,由哪一家调解组织承接,由人民法院或者所在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依规确定。调解与诉讼的取舍,可参阅站内研究诉前调解与诉讼的全面对比

引用依据

  • 《商事调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7号,2025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26年第2号 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506/202601/content_7055202.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来源: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c2/c10134/201905/t20190522_175671.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续)》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4dde9559bbdcdf7ef2dc0d716f5a8.html ;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 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3/443.html ;沿革:该条现行文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十五项确立(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1-12/25/content_5664493.htm ),2023年修正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9/t20230901_431419.html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法释〔2022〕11号,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6a2b69e70910361e42fbfc00a258a.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2016年7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6b15b1155bffb69506ac0fc4647978.html
  •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9521.html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司发〔2024〕48号,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来源:上海市司法局官网 https://sfj.sh.gov.cn/2020xxgkml_zdgkml/20240611/4d02334492d74432bc2afddc81b97a4b.html
  • 《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沪司发〔2025〕39号)使用说明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来源:上海市司法局官网 https://sfj.sh.gov.cn/2020xxgkml_zdgkml/20250701/a7c7d765c6a14a93a746ebe3a928f350.html

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原创,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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