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款拖了几个月,对方终于松口:「钱会还的,给我点时间,分期行不行?」
对企业来说,这通常是个积极信号——愿意谈分期的对手,多数不是恶意赖账,而是现金流暂时接不上。但实务中,不少企业在这一步栽了跟头:双方签了一份简单的还款计划,前两期还算顺利,之后就开始拖延、失联。企业翻出协议想主张权利,才发现这份文件既约束不住对方,也没法直接拿去执行——等于回到原点,还白白搭进去几个月的账期。
问题不在于「分期」这个选择,而在于这份安排是怎么写、又是在什么程序里达成的。
第一,它在性质上只是一份普通合同。双方自行签署的还款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方不履行的,企业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原则上仍需先起诉、拿到生效裁判,再进入执行程序。(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规定申请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见沪司发〔2024〕48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自行签署的还款协议,申请支付令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也就是说,若不另行安排上述路径,对方一旦停付,前面几个月的协商并没有为企业省掉任何诉讼环节,只是把起诉时点往后推了。
第二,条款往往写得太粗。「欠款若干,年内还清」式的表述,没有写明每一期的金额、到期日和收款账户,履行到什么程度、算不算违约,日后都可能产生新的争议。协议本是为了了结纠纷,写得含糊,反而制造了第二场纠纷。
第三,缺少「一期未付、全部到期」的安排。分期的本意是给对方喘息空间,不是把一笔债权切成十几段分别去主张。如果协议没有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对方拖欠其中一期时,企业主张权利可能面临「其余各期尚未到期」的争执,处置起来平添周折,诉讼成本也被拉长。
不同纠纷的具体条款需要结合案情设计,但就常见的分期还款安排而言,以下事项建议逐项写实:
这些内容没有多少高深之处,要点只有一个:把「怎么还」翻译成一笔一笔可核对、可主张的具体义务。
条款写实了,还剩最后一个问题——对方仍然不还怎么办?这正是普通还款协议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分水岭。
企业与欠款方可以把分期方案放到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形成调解协议,再申请司法确认。这里先要把两条线分清楚:经依法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其司法确认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另有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专门规定。据此,相关规则可以分三层来读:
其一,本文场景的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该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提出,并区分两种情形确定管辖: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文原文可参见站内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条目。
其二,同类制度的另一条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确认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的法定前提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商事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协议不直接适用本条,走的是上一条所说的民事诉讼法通道。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系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制定;依该规定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该规定办理。其受理与审查节奏可资参照:申请时应当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申请的,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决定;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该规定还列举了不予确认的情形,并明确经确认有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管辖与申请条件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为准。申请材料与流程的分步说明,另见站内研究司法确认怎么申请。
换句话说,同样是分期方案:「裸签」的版本在对方违约时只是下一场诉讼的证据;经司法确认的版本,本身就已经是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依据。配合协议中的加速到期条款,一旦对方中途停付,企业可以就剩余全部债务径行申请执行,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
关于司法确认,实务中最常被忽略的是三个时点问题:
一是三十日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算,不是从违约之日起算。很多企业的思路是「先看他还不还,不还再去确认」——等到第三期停付,三十日窗口早已过去。正确的做法是在协议达成时就把司法确认排进日程。
二是必须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不是债权人单方就能推动的程序,需要双方共同向法院提出。这意味着申请安排要在协商桌上一并谈定,写进协议的履行安排里,而不是事后再去说服对方配合。
三是要提前确认向哪个法院提。是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案件,还是调解组织自行受理的案件,管辖法院不同;标的额可能触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也要相应调整。这些在启动调解时就应当理清。
在上海,诉调对接环节的衔接口径可以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司发〔2024〕48号):调解协议有需要执行内容的,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意见的逐条解读见站内上海诉调对接若干意见(沪司发〔2024〕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第七条穷举了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六种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商事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协议依第十三条参照该规定办理时,这六项同样是审查中会被对照的清单。
落到分期还款场景,需要提前避开的主要是两类:
把这两类问题在起草阶段解决掉,是提高一次通过率最省事的办法。
分期方案要谈得拢,也要让欠款一方看到价值。相比被起诉、被判决、进入执行,一份经调解达成的分期协议,意味着:还款节奏是自己参与商定、可以承受的;调解可以依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进行(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赋予当事人该项权利)——该条针对人民调解活动作出规定;商事调解的保密与不公开安排,以承接案件的调解组织公布的调解规则为准。与公开审理并将裁判文书上网的诉讼相比,对外披露更少;按期履行的,不发生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对确有还款意愿、只是暂时周转困难的企业,这是一条体面且确定的出路。
调解的价值正在于此:不是站在任何一方立场推动对方让步,而是把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落成双方都必须信守、并且能够兑现的文件。
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于2025年7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评审,确定为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从事商事调解与金融纠纷专业调解。企业可通过官网「联系我们」页面所列渠道提交调解申请;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引导下选择诉前委派调解,具体由哪一家调解组织承接,由人民法院或者所在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依规确定。
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原创,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