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31日以国务院令第827号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不分章共33条。内容涵盖适用范围与除外争议、组织设立与执业证书、调解员条件、程序与保密、收费、协议效力及司法确认衔接、法律责任与1年过渡期。
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第二条第一款把商事调解活动界定为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同款后段明确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两句要合起来读:正面列举带“等”字属开放式列举;反面列举点名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五类,并以“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兜底,同样不是封闭清单。从这组排除项可以看出,划线标准是争议性质而非当事人身份——消费者权益争议无论当事人是谁,都不走这条路。
第二条第二款定义商事调解组织为“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第八条把设立条件写成五项: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名称中含有“商事调解”字样;有自己的住所和章程;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有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第九条是两级审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该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级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准予设立的颁发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组织的章程、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名册,由此成为判断一家机构是否依本条例执业的第一道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第一款要求商事调解员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并符合四项条件之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四项是与施行日绑定的过渡型路径。第二款、第三款另就公职人员兼任和从境外人士中聘任并备案作了规定。
第十四条把原则定为自愿、合法、诚信、保密。自愿有两处硬约束: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者存在当事人意图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等情形的应当终止调解。第十九条规定商事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保密义务的例外只有两种——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披露,或者有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情形。第二十条另设中立性规则:调解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可能引起合理怀疑情形的应当披露并退出,当事人均同意其继续的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六条两句要连读: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但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的公开性本身就是约束。第十八条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并规定商事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采取在线方式进行调解的,与线下调解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落点在“协商”二字,在线方式不是可以单方指定的。
先按第二条对号:争议是否落在条例列举的商事领域,是否属于明确排除的类型。范围对得上,再按第十一条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名册、按第十六条查公开的费用标准,并按第十五条第二款共同选定调解员或者共同委托组织推荐。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事调解协议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第二款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
可对照三点:自愿原则意味着条款不能剥夺任何一方在争议发生后拒绝调解的空间(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不公开与保密安排对不希望细节外溢的交易有价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协议能否进入执行环节。
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制作商事调解协议,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由商事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商事调解组织印章,且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要取得可申请执行的效力,还需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司法确认。
可核验的公开信息有三层:名称中是否含有“商事调解”字样(第八条第二项);是否列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并公布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第十一条);章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是否已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提出,并分情形确定管辖法院;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
第七条明确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与之配套的是第二十条第二款:在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诉讼或者仲裁中,商事调解员存在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衔接的同时防止身份交叉损害中立性,这两条要一起看。
本条例第十一条确立的是司法行政序列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侧另有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建立的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对照两份规范文本可见,两套名册的法律依据与编制主体不同,查证时须分别核对,不能以其中一套推定另一套。
第三十二条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公益性调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人民调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范,与本条例分属不同制度轨道。引用规则前要先确认所处的是哪一条轨道。
地方此前已出台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的政策文件与示范性规则文本,层级差异要分清:本条例是行政法规,具有强制约束力;示范规则一类文本属供使用单位参照采用的示范文本,不是强制规范,且不得与条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条例施行后,所有调解活动都要按这部条例办。
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第三十二条另外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公益性调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商事调解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调解一定免费。
第十六条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只是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指向的是组织性质(第二条第二款),不等于不收费。
签了商事调解协议就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要取得可申请执行的效力,需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提出。
机构名称里带“调解”两个字,就是本条例所称的商事调解组织。
第八条第二项要求名称中含有“商事调解”字样,但这只是五项设立条件之一,还须经第九条程序取得执业证书。可核验的公开依据是第十一条规定的省级商事调解组织名册。
条例施行前就在做商事调解的组织,可以照旧开展业务,不受条例影响。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继续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