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上位法依据。它既列明了调解在五条途径中的位置,也通过消费者协会公益性职责、格式条款规则、金融服务信息提供义务等条款,为消费与金融消费类纠纷的协商与调解提供可逐条对照的权利与义务基准。它与《商事调解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共同划出一条边界:消费者权益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

中心导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础法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改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本法第六十三条另规定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全法八章六十三条,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把请求调解列为消费者权益争议五条解决途径之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列为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国务院2024年3月15日以第778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进一步写明多元化解与行政调解的口径和时限。需要提示的适用口径是:《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消费者权益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

核心要点

  • 第二条划定保护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 第三十九条列举五条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公益性职责之一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 第八条知情权、第九条自主选择权、第十条公平交易权、第十四条人格尊严与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是当事人在协商与调解中可逐条对照的权利基准
  • 第二十六条规范格式条款: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款禁止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禁止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第二十八条对金融服务作专门要求: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为前提,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价款或者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8号)第四十三条要求推动、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第四十五条要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及时处理调解请求;第四十六条规定投诉与行政调解的时限,并允许有关行政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适用口径:《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消费者权益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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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文件信息

文号
主席令第七号
发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3-10-25
施行日期
2014-03-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截至本页核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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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解读

要点解读

先看第二条:标准是「生活消费需要」,不是当事人身份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同样一台设备,用于家庭生活的适用本法,用于生产经营的通常不适用。收到主张适用消保法的函件,先要核的不是诉求高低,而是这笔交易是否落在第二条的射程之内。

第三十九条的五条途径是并列,不是必经的台阶

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语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五项并列,没有规定必经顺序。第四项自带条件:提请仲裁以「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第二项的承接方也要逐字看——是「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不限于消协一家。

消协的调解是公益性职责,消费者组织不得营利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把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定性为「公益性职责」,第五项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第三十八条禁止消费者组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或者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格式条款与金融服务:协商中最常被援引的两条义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第二款禁止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款还禁止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规定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无效。第二十八条另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与远程交易经营者并列,课以同类信息提供义务。

行政投诉一侧有明确时限,而且可以转到调解组织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把它展开: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有关行政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后一款的条件是「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不是可以单方决定的事项。

惩罚性赔偿有前提,也有除外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为前提,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价款或者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连读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质量且不会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以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不适用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把争点拆成「是否构成欺诈行为」与「是否落入除外情形」,比在倍数上拉锯更容易谈出结果。

适用口径:这类争议不走商事调解,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

《商事调解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正面列举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商事争议之后,明确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这不等于此类争议没有调解通道:消保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一条各自提供了通道。按现行口径,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

适用场景

金融机构收到个人客户关于费用计算的异议

先按第二条判断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属于的,第二十八条要求已提供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六条要求格式条款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曾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把材料按这两条整理清楚再协商,争点会明显收窄。

企业法务判断一份主张适用消保法的函件

三步:一核第二条,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二核第三十九条,对方选的是哪一条途径,其中提请仲裁需要有仲裁协议;三核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主张是否建立在欺诈行为之上、是否落入除外情形。

行政投诉已受理,双方想转入第三方调解

依据是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要注意两点: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排时间表时容易漏掉。

案件已到人民法院,收到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通知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前的是委派,人民法院委派须经当事人同意;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的是委托。当事人一侧的选择权另见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不同意调解。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派调解期限为30日,委托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为15日、简易程序的为7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此限。

与调解的衔接

边界:消费者权益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

第二条第一款的排除项以争议性质而非当事人身份划线:是否走商事调解,取决于这是不是消费者权益争议,而不取决于对方是个人还是企业。按现行口径,消费者权益等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

通道一:人民法院委派、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一条把特邀调解界定为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的活动;第五条要求建立名册,第八条要求公开。

通道二: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与委托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推动、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消费者依法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第四十五条要求相关组织对调解请求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行政调解期限与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安排。

金融消费一侧的专门规则与协议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接收投诉的,应当将投诉转交被投诉机构处理或者转交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与中立评估。协议效力另由法律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提出,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常见误读

只要是买东西、用服务,就一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限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用于生产经营的采购通常不落在这条射程内。

第三十九条的五条途径要按顺序走,先协商、再调解,最后才能起诉。

第三十九条的表述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五项并列,没有规定必经顺序;第四项自带条件——提请仲裁须以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找消费者协会调解要付费。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列为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第三十八条另禁止消费者组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从这三条的定位可以看出,消协受理投诉与调解不是有偿服务;具体收费与否以受理组织公示的规则为准。

消费纠纷也可以按《商事调解条例》交给商事调解组织办。

《商事调解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消费者权益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通道见消保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一条。

商品有问题就能要三倍赔偿。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为前提;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另设除外情形,包括不影响质量且不会造成误导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瑕疵。

引用依据

  1.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七号)及修正后全文
  2.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78号,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3.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文件 ·《商事调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7号)第二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
  5.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公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6.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公报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
  7.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8. 官方公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条文全文(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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