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中立的解决渠道
信用卡透支、消费分期、小额信贷等纠纷,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类金融纠纷。发生此类纠纷时,持卡人或借款人一方与金融机构一方,往往在还款金额、期限、利息与费用的计算等问题上存在分歧。
调解为这类分歧提供了一条中立的解决渠道。需要首先明确的是:调解组织在其中是居中的第三方,既不代表金融机构,也不代表当事人任何一方。调解员的职责不是站在任何一方立场推动对方让步,而是主持一个公正的协商程序,帮助双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各自判断是否存在都能接受的方案。理解这一中立定位,是正确看待调解的前提。
调解的三个基本属性
- 自愿。是否参加调解、是否达成协议、达成什么内容,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针对人民调解活动作出规定;商事调解在自愿与保密上遵循同一原则,具体以承接案件的调解组织公布的调解规则为准。任何一方都无权强迫另一方接受方案,调解员也不会作出「谁对谁错」的裁断。
- 中立。调解组织独立于双方,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沪司发〔2025〕39号)是上海市司法局印发、供商事调解组织参照制定自身调解规则的示范文本,其中第十一条列有调解员的利益冲突披露与回避条款:调解员应当披露可能影响其在该案件中的公正性、中立性的情况,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员回避。
- 保密。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有权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该条针对人民调解活动作出规定;商事调解的保密安排,以承接案件的调解组织公布的调解规则为准);《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第十九条亦设有保密原则条款:调解活动非公开进行,当事人、调解员及参与调解的其他人员应当对调解过程中产生所有信息保密。当事人在调解中为促成和解所作的让步与披露,因此能够被限定在这个程序之内,双方都可以放心地表达真实想法。
这类调解在制度上处在什么位置
信用卡与消费信贷纠纷的调解,不是一项没有依据的民间安排,而是被一整套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接住的正式通道。
政策源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原文以「等」收尾,属开放式列举),并要求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人民银行口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三十五条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中立评估,并明确中立评估是指调解组织聘请独立专家就争议解决提出参考性建议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组织开展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立评估等工作。该办法的逐条解读见站内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金融监管口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向投诉人提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建议;投诉人同意调解的,银行保险机构和投诉人应当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调解期间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第二十四条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当地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机制,通过建立临时授权、异地授权、快速审批等机制促进消费纠纷化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26年3月20日就《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4月20日),修订稿设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专章;正式发布后以最新公布文本为准。本站另有该办法的逐条解读: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对当事人的现实意义是:向金融机构投诉与进入第三方调解,不是互相排斥的两条路,而是可以衔接的两个环节;机构一方在制度上也被鼓励用调解方式处理,并被要求为调解方案的审批留出通道。
双方共同关心的常见议题
在信用卡与消费信贷纠纷中,双方通常会围绕以下议题展开沟通。这里仅作中性介绍,具体如何处理由双方在调解中自行协商:
- 本金、利息、费用的核对。双方可以就款项构成进行核对,厘清本金、约定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说明费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于超出法律与合同约定的部分,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
- 还款方案的商议。在双方都有意愿的情况下,可就还款的金额、期限、分期方式等进行协商,寻找既尊重合同约定、又切合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安排。
- 困难情形的说明。若当事人因失业、疾病、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确有还款困难,可以在调解中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是否以及如何在方案中予以考量,取决于双方的协商结果,调解组织不作承诺、不作担保。
- 争议事项的收敛。即使全案谈不拢,双方也可以先把没有争议的部分确认下来,把真正的分歧点缩小,这对后续无论走哪条路都有帮助。
调解的价值,正在于为这些议题提供一个理性、平等的沟通平台,而非预设任何一方「应当」让步。
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照国办发〔2015〕81号列举的各项基本权利,当事人在调解中主要会用到以下几项:
- 知情权,有权了解款项构成与计算依据;
- 公平交易权与依法求偿权,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主张有权提出质疑并主张自身权利;
- 自主选择权,是否参与调解、是否接受方案完全出于自愿;
- 信息安全权,个人信息在调解中受到保密保护。
一个规范的调解程序,会平等地保障双方的权利,而不会成为对任何一方的单向压力工具。
参与调解的注意事项
- 核实通知来源。对声称调解但要求私下转账、索要密码或短信验证码的信息应高度警惕,可直接向相关人民法院或调解组织核实。正规调解不会要求当事人向个人账户转款,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索取账户密码与验证码。
- 确认对方身份与名册。调解组织是否在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内,是可以核验的公开信息;对无法核验来源的通知,先核实再回应。
- 带齐相关材料。合同、账单、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有助于双方核对事实,也能让协商更快落到具体数字上。
- 想清楚自身情况与底线。明确自己的实际承受能力与不能让步的核心利益,理性参与协商;方案能否履行,比方案看起来是否划算更重要。
- 看清协议再签署。对拟达成的调解协议,逐项确认金额、期限、支付方式、账户等条款,确保内容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思,不留含糊表述。
达成协议之后:怎么让它算数
调解协议不是一纸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双方希望协议具备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效力,可以进一步申请司法确认:
-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确认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依法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等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其司法确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明确了申请司法确认的三十日期限、共同申请的要求与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并规定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该规定系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制定,经人民法院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达成协议的,依其第十三条参照办理)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收到调解通知后如何核实、如何准备材料,另见站内研究收到调解通知怎么办。
对当事人而言,这一步的实际意义是双向的:机构一方获得了确定的履行保障,个人一方也因此避免了再打一场官司、再被起诉一次的可能。
调解不成怎么办
调解以合意为基础,达不成一致是正常的结果之一。此时纠纷可转入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受影响。
证据排除的依据要分两种情形来看。在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中,当事人为达成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在调解不成进入诉讼后,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沪司发〔2024〕48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商事调解组织自行受理的案件中,证据排除通常来自当事人约定适用的调解规则——《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第二十条即为其范本条款:当事人不得将调解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作出的陈述、承认、让步或者承诺,以及调解员发表的意见或者建议等,在后续与调解所涉争议有关的仲裁、诉讼或者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这正是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中放心表达真实想法的制度基础。
可照办清单
- 先核实,再回应。接到调解通知,先向发出通知的人民法院或调解组织核实来源,再决定是否参与。
- 不向个人账户付款。任何要求转入个人账户、索要密码或验证码的,一律拒绝并核实。
- 备齐五类材料。合同、账单、还款凭证、催办与沟通记录、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 先对账,再谈方案。要求对方说明本金、利息、费用的计算依据,把数字确认下来再谈还款安排。
- 按可承受能力谈。方案要能真正履行,谈成一个做不到的方案,等于把问题推到下一轮。
- 逐项看协议。金额、期限、支付方式、收款账户、违约后果,逐条确认后再签。
- 考虑司法确认。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可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这一步要在协商时就谈定。
- 留存全部凭证。协议文本、每期支付凭证按期归档。
结语
信用卡与消费信贷纠纷的调解,本质上是给双方提供一个中立、自愿、保密的协商机会。它既不站在金融机构一边推动对方让步,也不预设当事人必须妥协,而是以公正的程序,帮助各方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寻找一个自己愿意接受、也能够履行的解决方案。这,正是调解制度的中立价值所在。
引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2c909fdd678bf17901678bf7105c05af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主席令第十一号,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8a21dc13018b425303b7086d ;条文全文另见官方公布文本 https://www.ssf.gov.cn/portal/rootfiles/2023/11/14/1701622126444477-1701622126462201.pdf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2011年3月30日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429.html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成文日期2015年11月4日,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3日)二(二)、五(四)。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5-11/13/content_10289.htm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来源: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公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0/content_5567753.htm
-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0/content_5512564.htm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司发〔2024〕48号,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三款。来源:上海市司法局官网 https://sfj.sh.gov.cn/2020xxgkml_zdgkml/20240611/4d02334492d74432bc2afddc81b97a4b.html
- 《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沪司发〔2025〕39号,示范文本,施行日期由使用单位确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来源:上海市司法局官网 https://sfj.sh.gov.cn/2020xxgkml_zdgkml/20250701/a7c7d765c6a14a93a746ebe3a928f350.html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6年3月20日发布,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4月20日)。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52216&itemId=951&generaltyp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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