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承接监管转交投诉、开展调解提供制度接口。
该办法规范银行、支付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对金融消费争议解决作出制度安排。其中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投诉后,可将投诉转交被投诉机构或转交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鼓励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金融消费争议。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而言,它确立了投诉调解衔接的监管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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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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