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把行业调解嵌入银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流程,是金融消费纠纷进入第三方调解的制度接口,也是机构侧能够给出调解方案的授权依据。

中心导读

该办法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要求机构公布多种投诉渠道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把调解嵌入投诉处理流程: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投诉人提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建议,投诉人同意的,双方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调解期间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办法还要求机构充分运用当地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机制,通过临时授权、异地授权、快速审批等机制促进纠纷化解。它是金融消费纠纷从「投诉」走向「第三方调解」的制度接口。

核心要点

  • 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官方网站等多种投诉渠道
  • 投诉处理时限:事实清楚的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三十日;特别复杂的可再延长三十日
  • 机构可根据需要建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投诉人同意的,双方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
  • 调解期间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
  • 机构应充分运用当地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建立临时授权、异地授权、快速审批等机制促进化解
  • 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作用,协调、促进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查看原文 →

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文件信息

文号
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1-14
施行日期
2020-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截至本页核验日)

就相关纠纷咨询调解 →

中心解读

要点解读

先投诉,再调解,两步是连着的

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向投诉人提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建议;投诉人同意调解的,银行保险机构和投诉人应当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这句话把「投诉」与「第三方调解」串成了一条路径:调解不是投诉失败后的补救,而是投诉处理过程中可以主动选择的分支。

调解期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这一条常被忽略,实务意义却很大。它意味着投诉人同意进入调解,不会因为调解耗时而挤压机构的投诉处理时限,机构也就不必因为「怕超期」而回避调解。对当事人来说,选择调解不等于放弃投诉渠道的时限保护。

投诉处理的三档时限

办法对投诉处理设定了分档时限: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为三十日;情况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当事人据此可以判断自己的投诉处在哪一档,以及什么时候可以合理地追问进展。

为什么客服说「没权限」不能是终点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当地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机制,通过建立临时授权、异地授权、快速审批等机制促进消费纠纷化解。换言之,监管规则本身就要求机构为纠纷化解建立内部授权通道。当事人遇到「一线人员无权决定」的情形,可以据此要求把事项提交到有权限的环节,或者转入调解程序解决。

行业协会的角色

办法规定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这为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运行提供了自律层面的依据。

投诉渠道必须是公开的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官方网站等投诉渠道。这一条对当事人的直接用处是提供了一条反诈校验线:真正的投诉与调解流程,起点一定是机构公开渠道或人民法院、调解组织的正式通知,而不是来路不明的电话与链接。凡是要求脱离公开渠道私下处理的,都值得先核实。

信息保护贯穿投诉处理全过程

办法对消费者信息保护作出规定,要求机构在投诉处理中妥善处理消费者信息。这与调解程序的保密要求方向一致:当事人为了说明还款困难而提交的收入、疾病、经营状况等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被限定在纠纷处理本身,不应被挪作他用。当事人提交敏感材料时,可以主动要求明确材料用途与留存方式。

机构改革后的效力问题

本办法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发布。2023年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后,银行业保险业相关监管职责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担。截至本页核验日(2026-09-01),审稿核验未见本办法被废止或被新规取代的官方公布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26年3月20日就《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4月20日),修订稿设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专章;正式发布后以最新公布文本为准。

适用场景

持卡人或借款人对费用计算有异议

可先按办法列明的渠道向机构投诉,要求说明款项构成与计算依据;对处理结果不接受的,可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转入第三方调解。

机构希望批量化解存量消费纠纷

办法关于建议调解、共同申请、调解期间不计入投诉期限,以及临时授权、异地授权、快速审批的规定,构成机构侧把纠纷导入调解通道的规则依据。

投诉久拖不决

对照三档时限判断是否已经超期,并据此要求机构说明处理进度;也可以主动提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组织承接金融消费纠纷

本办法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共同构成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的规范基础,调解组织可据以设计与机构侧的对接流程。

与调解的衔接

调解是投诉流程的内置分支

办法把调解写进投诉处理流程,并解决了时限顾虑,这使得调解组织可以在纠纷早期而非诉讼阶段介入,化解成本更低。

与人民银行口径的衔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中立评估,第四十六条明确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的职责。两份规章分别从投诉处理与消费者保护两端指向同一个第三方调解通道。

与司法确认的衔接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取得可申请执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常见误读

投诉和调解只能二选一。

办法把调解设为投诉处理过程中的分支,投诉人同意即可由双方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两者是衔接关系。

进了调解,投诉处理的时限还在继续跑,拖久了对我不利。

办法明确调解期间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

客服说没有权限调整,就说明这件事没得谈。

办法要求机构建立临时授权、异地授权、快速审批等机制促进纠纷化解;无权限只说明该事项需要提交到有权限的环节,不等于方案不存在。

银保监会已经不存在了,这份办法自然失效。

机构改革后相关监管职责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担;截至本页核验日未见本办法被废止的官方公布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26年3月20日就《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4月20日),修订稿设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专章;正式发布后以最新公布文本为准。

调解组织是替金融机构办事的。

调解组织是居中第三方,既不代表机构也不代表消费者;办法要求的是双方共同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程序建立在双方自愿之上。

引用依据

  1.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公报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
  2.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公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3.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
  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6-03-20发布,意见反馈截止2026-04-20)
  5.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6.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相关内容

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申请调解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