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如何入选法院名册并承接委派委托案件,是诉调对接的操作规则。
这是特邀调解制度的核心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把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调解员纳入名册;法院可在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名册内的组织进行调解。它明确了名册准入、委派委托流程、调解期限、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司法确认衔接。对商事调解组织而言,入选法院特邀调解名册是承接法院分流案件、获得稳定案源的关键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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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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