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直接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如何入选法院名册并承接委派委托案件,是诉调对接的操作规则。

中心导读

这是特邀调解制度的核心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把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调解员纳入名册;法院可在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名册内的组织进行调解。它明确了名册准入、委派委托流程、调解期限、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司法确认衔接。对商事调解组织而言,入选法院特邀调解名册是承接法院分流案件、获得稳定案源的关键资质。

核心要点

  • 法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
  • 可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名册内组织调解
  • 规定调解期限及与诉讼、司法确认的衔接
  • 入册是商事调解机构承接法院委派案件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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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文件信息

文号
法释〔2016〕14号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6-06-28
施行日期
2016-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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