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调解组织的电话或短信,怎么辨真假

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 · 2026-09-04

一条短信引发的犹豫

「贵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委派我中心调解,请于今日16时前扫码登记并缴纳调解服务费,逾期将影响后续处理。」

财务把手机递过来,老板问了两个问题:这是不是真的?不理会会不会出事?

这两个问题都不该靠感觉回答。调解从头到尾都有制度痕迹——谁能做、名单在哪里公示、法院委派要送什么函、费用怎么定、当事人能不能拒绝,全都有条文和公开信息可以对照。企业要做的不是猜,而是逐项核

先分清三种来路

真的调解联系只可能来自三种情形,每一种留下的痕迹不同,核实路径也不同。

第一种: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的调解。法院侧的制度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上海,这条链路的手续写得很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司发〔2024〕48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委派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及时登记,编立「诉前调」案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多元解纷平台在线向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或调解组织送交《委派调解函》及案件材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调解组织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签收案件材料,可以调解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委派调解告知书》

换句话说,真正由法院委派来的调解,背后有案号、有法院发出的函、有向你送达的告知书。其中《委派调解告知书》是应当向你送达的(第八条第一款),你有权要求出示;案号与《委派调解函》可以要求对方说明,并回到法院核实。逐条解读见站内上海诉调对接若干意见(沪司发〔2024〕48号)

第二种:当事人自己申请的调解。《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通常是对方企业先提出申请,调解组织再来征询你的意见。注意同款后半句——「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你可以说不,说了不之后调解就不能进行。条例逐条要点见站内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

第三种:冒名的。它模仿的正是前两种的外观——用「法院已委派」制造紧迫感,用「调解中心」的名头制造正当性,再把话题引向付款、扫码、加好友。识别它靠的是前两种情形该有、而它没有的那些东西。

五条核实路径,每条都能核到底

路径一:查法院侧的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名册,并在法院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也就是说,名册是公开的,不必通过对方获得

上海这一层是现成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于2025年7月联合发布《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名册(2025年7月)》,名册在上海市司法局网站公示,逐家列名。站内条目见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名册(2025年7月),名册制度说明见研究特邀调解组织是什么

路径二:查司法行政侧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商事调解组织的章程、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再加一条名称上的形式标准:第八条第二项要求商事调解组织「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中含有『商事调解』字样」。但要提醒反过来的道理——名称里带「调解」两个字,不等于它就在名册里:设立还要经第九条的两级审查程序、取得执业证书。还要补一个时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继续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应当自2026年5月1日起1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手续。过渡期内,名称与证照尚在衔接中的组织并不当然可疑;真正管用的核验,仍然是回到第十一条的省级名册和法院侧的特邀名册去查。

路径三:回到案件本身,向法院核。对方说「法院已经委派」,那就有案号可查——按沪司发〔2024〕48号第六条第二款,委派调解的案件编立「诉前调」案号。拿着案号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官方诉讼服务渠道核对:是否确有此案、是否确已委派、委派给了哪一家。这一步不需要对方配合,也不必点击对方发来的链接。

路径四:核调解员和选人方式。《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二条对商事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作了四项规定。更实用的是选人环节: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从商事调解组织的商事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由当事人共同委托商事调解组织推荐;《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沪司发〔2025〕39号)第十条也是同样的安排——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主选定调解员,或者委托组织指定。(该规则按其使用说明第二项系示范文本,供商事调解组织制定自身调解规则时参照使用;对具体案件是否有约束力,取决于承接组织是否采用了它。)

一个可以立刻用上的判断:真调解会先给你选人的机会——先由双方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推荐,只有在协商不成或者当事人放弃自主选择时,才由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特邀调解规定第十二条、《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第十条第四项)。上来就说「已经给你指定好了」而讲不出前提的,才是破绽。

路径五:核程序告知。特邀调解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调解程序开始之前,特邀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第十七条规定,在线调解开始前,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等方式核实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的身份,告知虚假调解法律后果。正规程序里核验身份是双向的:连自己是谁都说不清、只反复要你提供信息的来电,方向是反的。

七盏红灯:出现任何一盏,先停下

以下每一条都对得上具体条文,不是经验之谈。

红灯一:要求先付费才能受理,费用标准却说不清。《商事调解条例》第十六条两款连读: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但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本身不违规,说不清标准、找不到公开出处才是问题。沪司发〔2024〕48号第五条第三款还要求各类调解组织在系统内录入并及时更新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等信息。人民调解则是另一条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红灯二:要求把钱转到个人账户。无论调解费还是欠款,都不该进个人口袋。《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商事调解员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活动;特邀调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把「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列为禁止行为;在线调解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同样列为可投诉情形;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也把「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列为应予处理的行为。

红灯三:索要短信验证码、银行卡密码,或者要求共享手机屏幕。调解需要的材料有清单:沪司发〔2024〕48号第十六条列举的立卷归档材料,包括诉状及证据材料、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这份清单里没有验证码,也没有密码。以「核验身份」为名索要验证码,与制度要求无关。

红灯四:让你点链接下载不明应用,或者扫码进入所谓「调解系统」。在线调解规则第二条界定得很清楚:在线调解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制作调解书等活动。沪司发〔2024〕48号第五条第一款也写明,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上海市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对接。正规线上调解走的是这些平台。

红灯五:用后果吓人,逼你当场答应。「不同意就马上执行」「不配合就影响征信」这类话与规则相反:《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特邀调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把「强迫调解」列为禁止行为;在线调解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同样列为可投诉情形。调解的底色是自愿,把「不接受」说成有严重后果的表述,本身就是破绽。

红灯六:拒绝出示任何书面凭据。真委派有《委派调解函》与《委派调解告知书》(沪司发〔2024〕48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采用该示范规则或者有类似规则的组织,自行受理时还应当有受理通知书(参照《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第十条)。对方若一味强调「口头通知就行」「函件事后再补」,这一条足以让流程停下来。

红灯七:要求把欠款直接付给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商事调解达成协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制作商事调解协议,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商事调解员应当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商事调解组织的印章。付款对象写在协议里,收款人是债权人,不是居中调解的机构。协议未签、履行安排未定就被要求付款,方向就错了。

真调解长什么样:四个「不」

反过来给一个正面画像,方便前台与财务快速比对:

  • 不强迫。你可以拒绝,拒绝后不得继续调解(《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不替任何一方主张。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对其中立性、公正性合理怀疑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披露,并退出调解;当事人均同意由其继续调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 不含糊。费用标准公开可查(第十六条第二款),章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第二款)。
  • 不绕开书面。该有的函、告知书、受理通知、调解协议,一样不少。

核出问题以后怎么办

如果对方声称受法院委派:向作出邀请、委派的人民法院反映。特邀调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发现特邀调解员存在强迫调解、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泄露调解过程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经审查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处理;在线调解规则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同样的投诉渠道。

如果对方自称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商事调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调查、约谈等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本条例规定的商事调解活动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名开展商事调解」本身就是条例明文设定罚则的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有依据。

如果涉及财产损失:保存短信、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可照办清单

  • 先记下三件事:对方机构全称、联系人姓名与工号、所称案号或者案由;不在电话里作任何承诺。
  • 对着公开名册核机构全称:法院侧查所在地法院公示的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依据:特邀调解规定第八条),上海另可核《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名册(2025年7月)》;司法行政侧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依据:《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一条)。
  • 称「法院委派」的,回到法院核:拿案号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官方诉讼服务渠道核对,不点对方链接。
  • 索要书面凭据:委派调解要求出示《委派调解告知书》(依据:沪司发〔2024〕48号第八条第一款)。
  • 核收费出处:要求指出费用标准的公开位置,指不出的不付款(依据:《商事调解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任何款项只走对公账户,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履行安排为准;被要求转入个人账户的一律停止。
  • 绝不提供验证码、密码,不共享屏幕,不装来路不明的应用
  • 确认自己的选择权:当事人可以从商事调解组织的商事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调解员,或者共同委托组织推荐(依据:《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被通知「已指定、马上开始」的,先问依据——指定并非一律违规,但应当有协商不成或者当事人放弃自主选择的前提(参见特邀调解规定第十二条、《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第十条第四项)。
  • 明确表态的权利:不想调解可以书面拒绝,拒绝后不得调解(依据:《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内部立一条规矩:涉调解、涉付款的来电统一转指定负责人,前台与财务不单独回应、不付款。

企业侧更完整的应对步骤,可参阅站内研究收到法院诉前调解通知,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如何申请调解

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于2025年7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评审,确定为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从事商事调解与金融纠纷专业调解。企业可通过官网「联系我们」页面所列渠道提交调解申请;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引导下选择诉前委派调解。

引用依据

  • 《商事调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7号,2025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26年第2号 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506/202601/content_7055202.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十五条。来源: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c2/c10134/201905/t20190522_17567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2016年7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6b15b1155bffb69506ac0fc4647978.html
  •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9521.html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司发〔2024〕48号,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来源:上海市司法局官网 https://sfj.sh.gov.cn/2020xxgkml_zdgkml/20240611/4d02334492d74432bc2afddc81b97a4b.html
  • 《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沪司发〔2025〕39号)使用说明第二项、第十条。来源:上海市司法局官网 https://sfj.sh.gov.cn/2020xxgkml_zdgkml/20250701/a7c7d765c6a14a93a746ebe3a928f350.html
  • 《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名册(2025年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2025年7月25日联合发布。来源:上海市司法局官网 https://sfj.sh.gov.cn/zwyw_ggflfw/20250803/4b553b895fbd46389ef40652f8aa774c.html

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原创,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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