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收到法院委派某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通知时,常会疑惑:这个调解组织和法院是什么关系?它凭什么来主持我的纠纷?理解「特邀调解」制度,就能解开这个疑问。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进入名册,通过委派或委托的方式,由其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开展调解的一项制度安排。它是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于2016年5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这一制度提供了系统的规范依据。
特邀调解制度的核心是「名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建立名册的法院应当为入册的组织或个人颁发证书,并对名册进行管理。上级法院建立的名册,下级法院可以使用。
名册制度意味着,进入名册的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核与遴选,具备相应的资质与能力,其调解工作与法院之间形成了制度化的对接关系。当事人面对的,不是一个来路不明的机构,而是经法院认可、纳入正式名册的专业调解力量。
并非任何机构都能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根据上述规定,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则一般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良好的品行与调解能力。
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即是一家依法设立、专注商事纠纷化解的调解组织,作为人民法院特邀的商事调解力量参与纠纷化解。
特邀调解制度非常强调透明。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并通过法院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了解:受委派的调解组织是否在册、其基本情况如何。名册的公开性,为特邀调解的公信力提供了可核查的基础。
特邀调解与法院之间,是「协作」而非「隶属」的关系。调解组织在业务上保持独立与中立,依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主持调解;法院则通过委派、委托、名册管理以及司法确认等机制,为调解提供制度支撑与效力保障。
这种关系可以概括为「分工衔接」:法院把适宜调解的纠纷分流给专业调解组织,调解组织高效、柔性地化解纠纷,达成的协议再通过司法确认取得强制执行力,重新回到司法保障的轨道。二者各司其职,共同构成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完整链条。
理解了名册制度,也就理解了「法院委派的调解」为何值得信赖:其一,调解组织经法院审核入册,资质有保障;其二,名册公开可查,公信力可核验;其三,调解坚持自愿、中立,不强迫当事人;其四,调解成果可经司法确认获得执行力。
对当事人而言,面对一家特邀调解组织,既不必将其误认为法院本身,也无需怀疑其专业性——它是连接协商柔性与司法刚性的专业桥梁。
特邀调解制度以名册为纽带,把社会专业调解力量纳入司法治理的框架之中。了解这一制度,当事人便能更从容地看待「法院委派调解」,也能更充分地利用这一高效、专业的纠纷解决渠道。
本文系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原创,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