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第一次收到人民法院或其委派调解组织发来的「诉前调解通知」时,会感到紧张甚至误解为「已经被告上法庭」。理解通知的由来,有助于消除不必要的焦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先行调解」制度,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实践中,法院在正式立案审理之前,往往会将适合调解的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先行开展调解。你收到的通知,正是这一环节的产物——它意味着有人就相关纠纷向法院提出了主张,法院认为该纠纷适合先行尝试调解。
需要澄清两个常见误解:
其一,诉前调解不等于你已经败诉。调解是协商程序,不是裁判。调解员居中主持,不会替任何一方作出「谁对谁错」的判决,更不会强迫你接受任何方案。
其二,参加调解不等于必须答应对方的要求。调解以自愿为根本原则,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也有权不接受不合理的方案。达不成一致的,纠纷会转入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有当事人担心:参加了调解,是不是就丧失了打官司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诉前调解并不剥夺任何诉讼权利。调解不成的,案件将转入诉讼程序,你的起诉权、答辩权、举证权等一切诉讼权利均不受影响。相反,尝试调解本身还可能带来几点好处:一是有机会以更低成本、更快速度了结纠纷;二是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隐私与商业信息;三是若达成协议,可以就履行方式作出更灵活的安排。
因此,理性的态度是:认真对待,但不必畏惧。
调解可能有两种走向:
达成协议的,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为使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有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未达成协议的,纠纷转入诉讼,由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此前调解过程中出于调解目的所作的让步或披露,一般不作为后续诉讼中对当事人不利的依据,当事人可以放心表达真实意见。
诉前调解通知不是坏消息,而是一个以较小代价化解纠纷的机会。核实信息、准备充分、明确底线、依法应对,你完全可以从容地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本文系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原创,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