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调解组织参与诉调对接的现行操作依据,把委派、委托、期限与司法确认衔接一次讲清,也是企业判断诉前调解流程长度与结果效力的基准文件。

中心导读

该意见是上海诉调对接工作的现行操作依据,把「法院立案前先行委派、立案后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流程规范到条文层面:明确不得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确立各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的枢纽平台地位,规定商事调解组织经遴选入驻后可由人民法院依法择优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明确商事案件一般应当由商事调解组织承接调解,并把委派调解与委托调解的期限统一为三十日、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衔接写进条文。对企业而言,它回答了「我的案子为什么被送去调解」「这段流程有多长」「谈成了怎么才能执行」三个最实际的问题。

核心要点

  • 区分立案前「委派调解」与立案后「委托调解」两条通道
  • 明确不得委派、委托调解的五类情形:起诉前已经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书面同意委派调解的除外)、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在国外或者境外且无法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调解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与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等按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
  • 各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为枢纽性工作平台,商事调解组织经遴选入驻后可依法择优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 商事案件一般应当由商事调解组织承接调解,通过多元解纷平台在线委派、委托
  • 委派调解与委托调解的调解期限均为三十日,符合条件可延长;委托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 调解协议有需要执行内容的,各方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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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文件信息

文号
沪司发〔2024〕48号
发布机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6-03
施行日期
2024-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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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解读

要点解读

两条通道: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

意见把诉调对接界定为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先行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机制。两者的区别不只是时间点:立案前委派,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调解不成再转入立案;立案后委托,案件已经立案,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调解不成即回到审判轨道。企业收到的通知属于哪一种,直接决定后续走向,值得先看清楚。

哪些案件不进这条通道

意见第三条穷举了不得委派、委托调解的五类情形:(一)起诉前已经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但当事人书面同意委派调解的除外;(二)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三)当事人在国外或者境外,且无法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的;(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五)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对企业而言,这一条的用处是反向的:如果自身案件属于列举情形,就不必按诉前调解的时间表安排回款预期。

枢纽在区级平台,名册是入口

意见确立各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的枢纽性工作平台地位,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遴选商事调解组织入驻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入驻的商事调解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择优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这解释了一件企业常问的事:为什么承接法院案件的调解组织是特定的几家——因为要经过入驻遴选与法院名册两道公开程序,名册本身是可查证的公开信息。

商事案件优先交给商事调解组织

意见明确商事案件一般应当由商事调解组织承接调解,并通过多元解纷平台在线完成委派、委托。对金融机构与企业来说,这意味着商事、金融类纠纷在诉调对接环节有相对固定的承接主体,而不是与其他类型纠纷混在同一条队列里。

三十日是流程的时间刻度

委派调解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自调解组织签收人民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起算,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委托调解组织的案件调解期限同样为三十日,经申请可以延长,且不计入审理期限。企业排回款计划时,可以把这个三十日作为诉前调解阶段的基准时长来估算。

谈成之后的执行力靠司法确认

意见规定,调解协议有需要执行内容的,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口径一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两者共同构成上海本地诉调对接的落地闭环。

适用场景

企业起诉后收到「诉前调解」通知

多数情况属于立案前委派。此时案件尚未立案,企业可以据本意见判断调解期限、承接组织与后续转立案路径,据此决定是同意调解还是明确表示不参加。

案件已立案又被要求调解

属于立案后委托。调解期限三十日且不计入审理期限,意味着调解不会挤占审理时间,谈不成再回到审判程序,对企业时间成本的影响可控。

金融机构批量案件走诉调对接

商事、金融类纠纷一般由商事调解组织承接,机构可据此在贷后处置流程中把诉调对接环节标准化,包括材料交接口径、三十日窗口的内部跟进机制与司法确认申请的报批路径。

调解谈成后希望协议能直接执行

按意见与上位法的口径,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各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是让协议具备执行力的通道;这个时点要在协商阶段就排进日历。

与调解的衔接

与调解组织侧的关系

对经遴选入驻并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的商事调解组织而言,本意见即其承接委派、委托案件的操作规范:材料签收、期限起算、延期条件、在线平台流转与结案反馈都在其中。

与当事人侧的关系

对当事人而言,本意见提供了三条可核验的判断线:通知来自哪一级人民法院、承接组织是否在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内、调解期限是否在三十日的框架内。三条都对得上,说明流程是规范的;对不上,就应当先向发出通知的人民法院核实。

与司法确认制度的衔接

本意见没有另设一套确认程序,而是把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确立的司法确认制度嵌入上海诉调对接流程,并明确了三十日的共同申请窗口。因此,理解本意见需要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并读;经人民法院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达成协议的,另可参照法释〔2011〕5号的受理与审查节奏。

常见误读

收到诉前调解通知,说明案子已经立案了。

立案前委派调解时案件尚未立案。是委派还是委托,决定了案件当前处于哪个阶段,也决定了调解不成之后的下一步是立案还是回到审理。

进了调解就没有时间表,会一直拖下去。

委派调解与委托调解的调解期限均为三十日,延长需要符合条件;委托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时间是有刻度的。

调解协议签了就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要取得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效力,需要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各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任何一家调解机构都能接法院的案子。

商事调解组织需经司法行政部门遴选入驻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择优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名册是公开可核验的。

调解不成就白耽误了一个月。

调解不成的案件按流程转入立案或回到审理,委托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且调解中已经核对清楚的事实与收敛后的争议焦点,对后续程序同样有用。

引用依据

  1. 上海市司法局官网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2024〕48号)
  2.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3. 官方公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条文全文
  4.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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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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