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金融纠纷调解的证据核验——为什么「快」不能牺牲「真」

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 · 2026-09-12

一批案件同时进来的时候

一家银行的分支机构把一批逾期的个人经营贷案件送进调解:几百笔,同一套合同模板,同一套材料格式。调解组织线上一次接收;债务人一侧很多人第一次收到调解通知,手里只有当初签的合同和几张还款凭证。

这种场面里最容易出的问题不是谈不成,而是谈成了却不作数——协议签了,司法确认申请递上去,法院审查时发现金额算错、被申请人身份没核清、签字的人没有授权,裁定驳回。所以批量调解的技术难点不在「怎么更快」,而在怎么在快的同时把每一笔的真实性钉住

先划清一条边界:这批案件能不能走商事调解

《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第二条第一款把适用与排除写在同一句里:「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活动,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

两件事要一起读:金融领域的商事争议在适用范围之内,而消费者权益争议明确排除。批量案件里常见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分期这类纠纷,判断标准不是对方是个人还是企业,而是争议性质;属于排除项的,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条例要点见站内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批量案件的整体流程见站内研究金融批量纠纷调解怎么做

「快」有依据,但它管不到真实性

批量调解的速度有制度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给立案前在线调解定了三十日的期限并允许各方同意延长,《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第一条第二款给了效力基准——「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些条款承认的是流程形式,没有一条降低材料真实性的要求。恰恰相反,同一份规则紧接着加码:在线诉讼规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应当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在线调解这条通道的逐条解读见站内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

不核的后果,链条有四段

第一段,民事诉讼法上的直接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两款:「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一款把「调解」与「诉讼」并列,第二款的单方捏造则限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把它接到审理环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段,协议过不了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第三项,正是身份与授权核验不到位时最常被卡住的一项。

第三段,线上审查有专门条款,且举证责任会落回当事人。在线调解规则第二十三条两款:「人民法院在审查司法确认申请或者出具调解书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可能采取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手段实施虚假调解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或者出具调解书。」「经审查认为构成虚假调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将线索和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批量案件如果只准备了「够签协议」的材料,没准备「够被追问」的材料,就会停在这一步。

第四段,刑事口径,但要看清射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第一款的前提是「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列七项中第二项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该条列举均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轴,没有把纯粹的诉外调解本身列进去。第二条带同一个前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中第三项是「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第十一条又明确「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调解书在其中。所以,调解一旦进入诉讼、由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出具调解书,刑事这一段的链条才接得上;单纯的诉外调解不在本解释明文列举的射程内,管它的是上面第一段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行业侧同向:827号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商事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者存在当事人意图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等情形的,应当终止调解」。上海侧的流程规范见站内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沪司发〔2025〕39号)

核哪六类材料,依据在哪

一、身份:先核人,再核账

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七条:「在线调解开始前,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等方式核实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告知虚假调解法律后果。立案前调解的,调解员还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材料。」

在线诉讼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要求诉讼主体先行实名注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第二款接着规定:「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一句要读两遍:账号被他人使用,后果原则上归于被认证人。

二、授权:谁有权替谁签

批量案件常常不是本人到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就法院调解设了一道门槛:当事人不能出庭的,须经其特别授权,才可由其受托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该受托人签名(本句为转述)。进入诉讼阶段的对应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六条:起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该项为转述)。

实务分界很清楚:一般授权不足以处分实体权利。由外部机构统一对接的批量案件,授权文件要能一路追到债权人本身,每一环的范围都要覆盖「达成调解协议」。

三、基础债权凭证:模板会掩盖个别差异

同一批里可能混有不同期次的利率约定、不同版本的费用条款、签署方式不同的补充协议。要做的是逐笔比对而不是抽样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第4项给了审查强度的参照:「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金融类批量纠纷与其中的民间借贷、以物抵债在事实结构上接近,审查强度可照此设定。

四、放款与账务:金额之争多数是口径之争

各项费用各算到哪一天、按哪一条约定算,要在进入协商之前一次说清。制度抓手是原件要求。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二)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三)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十三条给了反向标准:「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二)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三)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四)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批量案件值得提前做的正是第一项与第四项:趁对方尚未提出异议时把比对一致的记录做出来,比事后补原件省力得多。

五、电子数据与存证:技术不等于免检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一款另规定,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读法要准:上链推定的只是「上链之后没被改」,不推定「上链之前是真的」。放款是否实际发生、金额是否准确,都发生在上链之前。

六、通知与往来记录:留痕的对象是过程

还款提示、逾期通知、协商记录这一类材料有两重作用:证明双方就同一笔债务有过往来,以及在时效上留下痕迹。时效效果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列举的到达与签收条件,逐笔留痕比事后回溯可靠。分期履行安排的签署要点见站内研究分期还款协议怎么签才不白签

对金额有异议的,通道在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但要看清它落在哪个环节:诉讼中,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调解阶段没有对应的直接请求权,能做的是把原件比对提前做起来。

批量场景特有的三个风险点

一是债权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这一环缺了,后面的协议主体就有问题。

二是模板之下的个别约定。只要有一笔的实际约定与模板不同,按模板算出来的金额就是错的。

三是「主动而迅速」本身会被审查。法发〔2016〕13号第2项列举了要特别注意的五种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第5项说的正是「快而不实」。

还有一条证明标准要记住。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是高于一般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主张对方恶意串通的一方,要按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举证。

「快」与「真」怎么同时要

省时间的地方不是省掉核验,而是把核验前移并标准化:批量推送之前,六类材料按固定字段整理齐,金额口径写成一份可逐笔套用的说明,授权链条一次性核清。把核验留到司法确认阶段,在线调解规则第二十三条的举证要求会把整批案件一起卡住,返工成本远高于前置核验。司法确认流程见站内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怎么申请,调解阶段的保密边界见站内调解保密原则的法律依据与实务意义

可照办清单

  • 先判通道:按827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判断是否属于金融领域商事争议、是否落入消费者权益争议排除项;属排除项的,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
  • 身份先行:协商前完成证件证照在线比对并留核验记录(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七条、在线诉讼规则第七条第一款)。
  • 账号自管:平台专用账号与密码不交他人使用(在线诉讼规则第七条第二款)。
  • 授权成链:逐笔核授权范围是否覆盖「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调解阶段须为特别授权(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登记立案规定第六条)。
  • 逐笔比对不抽样:同批合同逐笔核利率、费用、期限与补充协议(法发〔2016〕13号第4项)。
  • 金额一次说清: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各类费用分别列明计算依据与截止日,附放款凭证与账务记录。
  • 趁早做原件比对:对方未提异议阶段完成与原件、原物的比对并留档(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进入诉讼后对方认为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第十二条第一项)。
  • 存证不越界:上链只解决上链后未被篡改,上链前的真实性仍靠放款凭证与账务记录(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 债权转让必通知:核查转让通知是否已到达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 协议避开四项禁区,出现当事人意图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等情形的终止调解(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十条、827号条例第二十一条)。
  • 对指控也要举证:主张对方恶意串通的,按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准备证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如何申请调解

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于2025年7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评审,确定为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从事商事调解与金融纠纷专业调解。企业可通过官网「联系我们」页面所列渠道提交调解申请;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引导下选择诉前委派调解。

引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经五次修正,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886331ece0f6611a370642e89f08c6.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6a2b69e70910361e42fbfc00a258a.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后重新公布)第十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651.html
  •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9521.html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c5f36e345967c22e0a2ac4fbeb0a6.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2016年6月20日)第2项、第4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693a06d6892252cd8012ef6314b39b.html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ea6a564c2e69d59129ef6f6e33cac6.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fc1fd6a2b622b4001326039961d82.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20年修正后重新公布)第八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5e280bb70c3568615e0ef974d068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0年5月28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主席令原文见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5/28/content_5515756.htm
  • 《商事调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7号,2025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4050.htm

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原创,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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