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

上海商事调解程序的公开范本,既是调解组织制定内部规则的参照,也是企业预判一场商事调解流程与规则口径的依据。

中心导读

该示范规则由上海市司法局印发,共五章三十六条,为商事调解组织制定自身调解规则提供可参照的程序范本,覆盖申请与受理、调解员选定与披露回避、调解程序推进、保密与证据排除、调解协议的形式与效力、调解费用等环节,并在附则(第三十六条)中把施行日期交由使用单位自行填写。印发通知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上海市司法局于2025年6月26日公开发布。对企业而言,它是一份「一场商事调解大致会怎么走」的公开说明书:从递交申请到对方答复、从选定调解员到达成协议,每一步都有可预期的规则口径。

核心要点

  • 示范文本性质,供商事调解组织参照制定自身调解规则,共五章三十六条(使用说明二、第三条、第三十六条)
  • 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保密原则(第四条)
  •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与证据材料并缴纳案件登记费;事先已书面约定将争议提交调解的,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起5日内未明确拒绝的视为同意;事先没有约定的,被申请人5日内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
  • 调解员选定与披露(第十条、第十一条):当事人可自主选定或委托指定;调解员应披露可能影响其公正性、中立性的情况,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 保密与证据排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调解活动非公开进行,当事人不得将调解中对方所作的陈述、承认、让步或承诺在后续仲裁、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 调解协议应为书面形式并经签名盖章,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等方式实现执行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调解费用包括案件登记费和调解服务费等,按规则预缴(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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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文件信息

文号
沪司发〔2025〕39号
发布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6-26
效力状态
示范文本(施行日期由使用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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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解读

要点解读

它是「示范」,不是强制适用的法规

示范规则的定位是供商事调解组织参照使用的程序范本(使用说明二、第三条),具体到某一家调解组织、某一起案件,实际适用的是该组织自己公布的调解规则。附则第三十六条把施行日期留给使用单位填写,正说明了这一点。当事人真正需要看的,是承接自己案件的那家组织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示范规则的价值,在于让人知道一份规范的商事调解规则大致应当包含什么。

对方不表态,等于不同意

在没有事先约定调解条款的情形下,被申请人收到调解通知后须在5日内明确表示同意调解,否则视为拒绝(第八条)。这是商事调解与诉讼最根本的区别之一:程序建立在双方合意之上,沉默不构成同意。企业提出调解申请时,应把「争取对方明确回应」当作第一个实质步骤来推进,而不是等对方自动进入程序。

调解员由谁定、什么情况下要回避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自主选定调解员,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指定(第十条)。调解员应当承诺具有调解本案所必需的能力、时间和精力,并应披露可能影响其在该案件中公正性、中立性的情况;当事人有权据此申请回避(第十一条)。同条还限制调解员在后续与调解所涉争议有关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避免角色混同。

保密不只是「不对外说」

示范规则确立了两层保密:一是调解活动非公开进行,当事人、调解员及参与调解的其他人员对调解过程中产生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二是证据排除,当事人不得把调解中对方所作的陈述、承认、让步或承诺,以及调解员发表的意见或者建议等,在后续与调解所涉争议有关的仲裁、诉讼或者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十条)。第二层往往被忽略,却是当事人敢于在调解中开口谈方案的真正基础——谈崩了,谈判中的让步不会变成对自己不利的把柄。

协议的形式与效力

调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五条),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同时列出了协议取得执行力的若干路径,包括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需要注意的是:约束力与执行力是两件事,前者协议本身即具备,后者需要另行走确认或公证等程序。

费用的基本框架

示范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调解费用包括案件登记费和调解服务费等(原文以「等」收尾,属开放式列举),具体由调解组织制定的收费标准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预缴规则以及未按期预缴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调解程序的后果。需要区分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而商事调解属于有偿服务,两者性质不同。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调解组织按规定公示,不在本示范规则内。

适用场景

企业准备主动申请商事调解

对照示范规则可以提前准备:申请书、证据材料、主体证明与授权文件,以及对方的准确联系方式;同时预估对方答复期限,安排好未获同意时的替代方案。

合同里要不要写调解条款

示范规则区分了有无事先约定两种情形。合同中事先约定争议提交某调解组织调解,可以显著降低事后对方拒绝调解的概率,是值得在签约阶段就考虑的安排。

担心调解中说的话被拿去打官司

证据排除条款正是为此设置。理解这一条,当事人才能在调解中充分披露真实的履行能力与商业考量,从而谈出可执行的方案。

调解组织制定或修订自身调解规则

示范规则的五章结构可直接作为体例参照:总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调解费用、附则,逐章比对自身规则是否缺项;第三十六条的施行日期留白,需由使用单位自行填写。

与调解的衔接

与诉调对接的关系

示范规则规范的是商事调解组织自行受理的调解程序;当案件来自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时,还应同时适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司发〔2024〕48号)关于期限与流转的规定。两者是并行而非替代关系。

与司法确认的关系

示范规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但确认的条件、期限与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经人民法院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达成协议的,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的受理与审查节奏(该规定第十三条)。写协议时就要把三十日窗口与共同申请的安排考虑进去。

常见误读

示范规则是强制性法规,所有调解都必须照它办。

它是供商事调解组织参照使用的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二),实际适用的是各调解组织自行公布的调解规则;施行日期也由使用单位自行填写(第三十六条)。

把申请交上去,对方不理睬,程序也会自己往下走。

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视为拒绝调解。商事调解建立在双方合意之上。

商事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不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法第四条);商事调解属于有偿服务,示范规则区分案件登记费与调解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各组织按规定公示。

调解时松口让步,将来打官司会被对方拿来当证据。

示范规则设有证据排除条款,当事人不得将调解中对方所作的陈述、承认、让步或承诺在后续仲裁、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调解协议签完就等于判决书,可以直接去执行。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要取得可直接申请执行的效力,需另行申请司法确认或采用其他法定路径。

引用依据

  1. 上海市司法局官网 · 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的通知(沪司发〔2025〕39号)
  2. 上海市司法局官网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2024〕48号)
  3.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4. 官方公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条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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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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