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诉调对接的机制底本。它回答的是「案件在哪两个平台之间流转、谁负责哪一段、调解成了往哪去」,对用工争议集中的企业与承接此类案件的调解组织都是流程地图。对商事调解组织而言,它同时是一条边界提示:劳动人事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

中心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通知,文号法办〔2022〕3号,正文落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标注的发布日期为2022年1月19日;两个日期分别对应印发(成文)与网站发布,本页 date 取落款日。通知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等文件要求,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托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通过系统对接与机构、人员入驻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指导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工作。全文五部分:机制建立、任务分工、工作流程、沟通会商机制、工作要求。通知未设施行日期条款。适用口径须一并提示:《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官方文件标题中的引号为双引号,本页按站内标点规范统一写作「总对总」。

核心要点

  • 机制主干: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托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通过系统对接与机构、人员入驻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逐步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
  • 机制指向的纠纷类型限定为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工作
  • 法院侧分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统筹推进法院系统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负责法院调解平台的研发、运维、宣传等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负责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开展本级特邀调解名册确认、委派委托调解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做好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侧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推进调解仲裁系统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负责指导地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系统建设以及与人社调解平台的衔接工作,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
  • 省级层面: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省级调解专家资源库」,组织本地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并指导做好调解组织人员管理和信息更新等工作
  • 委派委托流程分两种情形:地方调解仲裁系统与人社调解平台已实现系统对接的地区,人民法院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将纠纷推送至人社调解平台,由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在地方调解仲裁系统开展在线调解;未实现系统对接的地区,可采用机构、人员入驻方式登录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并逐步过渡至系统对接方式
  • 委派委托的前置条件写在流程第一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向调解组织委派委托案件
  • 音视频调解: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应当积极使用法院调解平台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案件在线调解工作;对于调解组织自身受理的调解申请,地方调解仲裁系统不支持音视频调解功能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可以通知、指导当事人使用法院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
  • 结案出口: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法院调解书;调解组织可以通过人社调解平台向法院调解平台提供案件办理情况
  • 特邀调解名册两步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信息通过法院调解平台推送到同级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应当纳入本院特邀调解名册,并在法院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 省级调解专家资源库的用途写明为「专门处理本地区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与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确定名册
  • 配套建设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基于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加快推进地方调解仲裁系统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机构负责推进法院调解平台与人社调解平台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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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文件信息

文号
法办〔2022〕3号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12-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截至本页核验日未见官方公布的废止或替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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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解读

要点解读

先看清它是什么:机制通知,不是调解程序规则

通知全文五部分,讲的是平台对接、任务分工、工作流程、沟通会商与工作要求,没有一条规定调解怎么开、期限怎么算、协议怎么签。程序规则在别处:在线调解的通用规则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特邀调解的名册、期限与禁止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读这份通知解决的是「走哪条路」,读那两份解决的是「路上怎么走」。

「总对总」指的是两个平台之间的对接,不是两个部门之间的一句口号

第一部分原文写明: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托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通过系统对接与机构、人员入驻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推进机制建设。落地有两条路径:系统已对接的地区,法院通过法院调解平台把纠纷推送到人社调解平台,调解在地方调解仲裁系统里做;尚未对接的地区,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直接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工作,并逐步过渡到系统对接方式。判断本地走哪条,看的是地方调解仲裁系统与人社调解平台是否已实现对接。

委派委托有前置条件:征得当事人同意

工作流程第一项的完整表述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向调解组织委派委托案件。这句里的「征得当事人同意」不是修饰语,而是条件。它与在线调解规则第四条「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是同一套逻辑:平台再通畅,也不改变调解自愿这一层。

音视频功能可以被自行受理的案件借用,但限定条件写得很窄

通知对调解组织自身受理的调解申请开了一个口子:地方调解仲裁系统不支持音视频调解功能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可以通知、指导当事人使用法院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限定是「地方调解仲裁系统不支持音视频调解功能」这一情形;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案件,通知的表述则是「应当积极使用」。两句的语气与适用场合不同,转述时不要合并成一句「都可以随便用」。

调解成了之后的出口在别的法律里,通知只写了指引

第三部分第三项的表述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法院调解书」——依据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在本通知。实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一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通知给调解组织加的是一项配合义务:可以通过人社调解平台向法院调解平台提供案件办理情况,为人民法院开展司法确认或者出具法院调解书提供支持。

进特邀调解名册是两步,不是入驻即入册

工作要求第二项把顺序写清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释〔2016〕14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信息通过法院调解平台推送到同级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应当纳入本院特邀调解名册,并在法院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推送在人社侧,确认与入册在法院侧。入驻平台是技术动作,入册是法院的确认动作,两件事不能互相替代。

日期有两个,文号只有一个

文号法办〔2022〕3号;正文落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标注的发布日期为2022年1月19日。通知全文没有施行日期条款,本页不按发布日推算施行日期。引用这份文件时把落款日与发布日分开写,可以避免出现「2022年1月19日印发」这类与原文不符的表述。

适用场景

企业遇到集中发生的用工争议,想找线上通道

通道是有的,但入口在人民法院或者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不在商事调解。按通知第一部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与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可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与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涉及本地区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的,还有各高级人民法院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确定的省级调解专家资源库。

调解组织希望承接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按工作要求第一项与第二项两步走: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并开通账号,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法释〔2016〕14号要求把符合条件的组织与调解员信息推送到同级人民法院确认、纳入本院特邀调解名册。入册之后,调解期限、终止情形、禁止行为等按法释〔2016〕14号与法释〔2021〕23号执行。

调解成了,想直接拿到可执行的文书

调解协议本身不是执行依据。按第三部分第三项,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请求出具法院调解书;调解组织配合提供案件办理情况。具体的申请主体、期限与管辖,按民事诉讼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一节办理。

商事调解组织收到一件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申请

先看边界。《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第二条第一款把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排除在商事调解之外。这类案件不走商事调解通道,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本通知描述的正是劳动人事争议这一条专门通道。

与调解的衔接

与特邀调解制度的接口

通知工作要求第二项直接指向法释〔2016〕14号。入册之后的三件事要一并记住:该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第二款规定委托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为7日,同样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为例外,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三款规定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签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与在线调解规则的分工

本通知讲平台与分工,法释〔2021〕23号讲在线调解的程序。后者第十七条要求在线调解开始前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等方式核实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并告知虚假调解法律后果;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查司法确认申请或者出具调解书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调解行为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或者出具调解书。两份文件叠起来读,才是一条完整的在线通道。

与商事调解的边界

《商事调解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把商事调解的范围界定为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并明确劳动人事争议等不适用商事调解。因此本通知与商事调解组织的关系是划界而非授权:劳动人事争议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

与上海本地的诉调对接安排

在上海,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诉调对接手续另有专门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司发〔2024〕48号)规定了委派调解案件的登记、案号、《委派调解函》与《委派调解告知书》等环节。本通知面向的是劳动人事争议这一条线,两者适用的纠纷类型与对接部门都不相同,不要混用。

常见误读

建了「总对总」机制,劳动人事争议就必须先在线调解。

通知是机制建设与平台对接的安排,没有设定强制前置程序。工作流程第一项写明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才向调解组织委派委托案件;在线调解规则第四条也要求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

调解组织入驻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就进了特邀调解名册。

工作要求第二项是两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法释〔2016〕14号要求推送信息,人民法院确认后纳入本院特邀调解名册并在平台上确认。入驻是技术动作,入册是法院的确认动作。

这份通知自2022年1月19日起施行。

通知没有施行日期条款。2022年1月19日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标注的发布日期,正文落款日期是2021年12月30日。本页不推算施行日期。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照这份通知办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商事调解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把劳动人事争议排除在商事调解之外。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通道是本通知描述的劳动人事争议专门通道。

在平台上达成的调解协议自动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三部分第三项写的是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请求出具法院调解书。取得可执行文书要经过这一步,协议本身不是执行依据。

引用依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2〕3号)全文
  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全文
  3.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全文
  4. 中国政府网 ·《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全文
  5. 上海市司法局官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司发〔2024〕48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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