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与金融机构找调解渠道时的机制底本。它回答三个问题: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由谁指导、案子进来以后按什么流程走、金融机构不配合会怎样。对企业与个人最实用的三块是第十四条的调解员选定与回避、第十六条的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第二十条对金融机构的限期整改要求。同时它也是一条边界提示:文中多条限定于「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与司法行政部门条线下依《商事调解条例》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以及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是不同的入册与指导轨道。

中心导读

三家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印发的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文件,文号金发〔2025〕14号。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政策文件库载明发文机关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5年3月28日,正文落款日期与之相同;金融监管总局网站上这份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25年4月3日,本页的日期按成文日期与落款日期填写。全文分七部分、二十三条,行文对象是各金融监管局、各总局管理社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内容覆盖总体要求、调解组织与调解员队伍建设、扩大调解服务覆盖面、完善优化调解流程、拓展调解组织功能作用、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参与、加强指导监督。全文未载明施行日期,本页不推算。

核心要点

  • 行文层级与体例:三家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文号金发〔2025〕14号,分七部分共二十三条;行文对象为各金融监管局与各总局管理社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与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 工作原则(二)列五项,其中「坚持依法公正」的表述是: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秉持公平公正理念,突出调解工作的中立性,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坚持可调尽调」的表述是:充分发挥调解居中协调、释法明理的作用和时限短、成本低的优势,对于符合调解条件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决
  • 工作目标(三)是一个三年期的工作格局:「利用3年时间,夯实金融纠纷调解各项工作基础,拓展金融纠纷调解功能作用,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基本实现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完备精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专业、金融纠纷调解渠道畅通高效、各方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主动充分」,并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显著提升作为该句的末项(末项为转述,原文表述见引用依据所列官方页面)
  • 工作机制(四):由金融监管总局牵头负责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和所监管领域实际开展工作;在本意见框架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结合自身领域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 组织定位(六):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坚持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企业购买服务等多元化方式筹集资金」;同时「应建立健全不干预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调解组织独立运作、中立调解」
  • 调解员队伍(八):按照专职兼职相结合、业内业外相协作的原则,吸收行业内外人员担任专兼职调解员或专业顾问,建立专业化、多元化调解员队伍,并探索建立完善调解员管理制度和相关经费保障机制
  • 培训与知识沉淀(九):要求加强调解业务培训,并「逐步建立完善调解专家库、示范案例库以及调解业务知识库,为调解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 服务覆盖(十)(十一):统筹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设立、整合工作,「避免调解服务冗余或空白」,对金融纠纷做到「应调尽调、可调尽调」;支持设置调解服务热线;鼓励开展巡回调解、驻点调解,并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基地、投资者教育基地、金融机构网点等开设调解服务专区
  • 线上能力(十三):完善金融纠纷线上调解功能,优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中国投资者网等线上调解平台,「完善线上调解平台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相关平台的对接功能」
  • 自收案件流程(十四):要求明确调解受案范围;「建立当事人自行选择与调解组织指派相结合的调解员选定制度,明确调解员回避要求」;按纠纷复杂程度建立简易调解、普通调解、疑难复杂调解等程序,采取单独调解、联合调解等方式,健全现场调解、在线调解、电话调解等多途径调解体系;「要加强调解质量审核监督和风险把控,明确调解时限」
  • 批量化解是带前提的(十四末句):「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制定标准化制度流程,开展快速批量化解」——前提句不能省
  • 诉调对接(十五):要求落实《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6〕374号)和《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要求,采取签订法律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人民法院合作,「结合实际细化立案后委托调解、诉中受邀参与调解以及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等工作流程,明确移送调解案件标准、对接手续函件内容、材料移送交接要求、信息沟通共享途径等」
  • 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十六):「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小额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等,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书面纠纷解决意见,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相关调解组织要定期评估机制效果,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调整适用金额范围和业务领域
  • 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二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金融纠纷调解,「配合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并切实履行调解协议」;金融管理部门要将参与调解工作情况纳入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体系或日常监管范围,「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解和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金融机构,要求限期整改」
  • 金融机构内部保障(二十一):指定具体部门推进纠纷调解工作并纳入内部考核;「探索将调解方式以适当形式纳入产品及服务合同,帮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预先知悉调解渠道」;建立完善应调响应、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和异地授权、解纷方案快速审批等机制
  • 制度保障(二十三):「探索开展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名单制管理,引导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从中选择开展金融纠纷调解」;「会同人民法院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促进保障作用」;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金融领域有偿代办索赔乱象的联合整治(该项为转述,原文用词见引用依据所列官方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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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文件信息

文号
金发〔2025〕14号
发布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03-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截至本页核验日未见官方公布的修正、废止或替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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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解读

要点解读

先看它管谁:多条都带同一个限定语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主语都是「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则以金融管理部门为主语,要求其对这类组织加强监督指导、建立自律管理机制。这不是对所有调解组织的普遍要求,而是指向由金融管理部门作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那一类。读这份文件时把这个限定语留着,才不会把它当成全行业的统一规则。

工作目标是三年期的工作格局,不是可以对外承诺的指标

(三)的原话是「利用3年时间」实现一系列「工作格局」,主语是这项工作本身,不是某一家调解组织。它不构成任何一家组织在具体案件上的效果承诺,也不适合被拿来做数字宣传。

第十四条把这个案子由谁来当调解员这件事写成了制度

原文要求「建立当事人自行选择与调解组织指派相结合的调解员选定制度,明确调解员回避要求」。两件事分开看:选定环节当事人有自行选择的空间,指派只是相结合的另一半;回避要求则要在组织的制度里写明。当事人一侧可以据此在受理阶段就问清选定与回避的规则。

批量化解带前提,前提句不能省

第十四条末句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制定标准化制度流程,开展快速批量化解」。这是一句条件性授权,不是「可以批量处理」的一般规则。与之配套的是同条前半段的「加强调解质量审核监督和风险把控,明确调解时限」。批量金融纠纷调解里证据核验为什么不能被速度挤掉,另见站内研究页。

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不是「调解员说了算」

第十六条给调解员的动作是「提出书面纠纷解决意见,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落点仍然是双方达成协议,不是单方决定。适用范围也带限定:「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小额纠纷」,且适用金额范围与业务领域要由调解组织定期评估、与金融机构沟通调整。

第十五条给了一份诉调对接的落地清单

它点名三份上位文件(法发〔2019〕27号、法〔2016〕374号、法〔2018〕305号),并把要细化的环节逐项列出:立案后委托调解、诉中受邀参与调解、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以及移送调解案件标准、对接手续函件内容、材料移送交接要求、信息沟通共享途径。这几项正是当事人追问案子眼下在谁手上时的答案所在。

对金融机构一侧,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是有牙齿的

第二十条要求把参与调解工作情况纳入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体系或日常监管范围,「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解和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金融机构,要求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则要求机构内部指定部门、纳入考核,并建立应调响应、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和异地授权、解纷方案快速审批等机制——这几条直接决定对面来谈的人有没有权限当场定案。

日期口径:有成文日期,没有施行日期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政策文件库载明发文字号金发〔2025〕14号、成文日期2025年3月28日,正文落款日期与之相同;金融监管总局网站上这份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25年4月3日。全文未写施行日期,本页因此不推算,只按成文日期与落款日期填写。

适用场景

金融机构让我「去调解」,怎么判断这是不是正规渠道

第二十三条的方向是「探索开展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名单制管理,引导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从中选择开展金融纠纷调解」;第十条则支持调解组织设置调解服务热线。实务上的核对顺序是:先问清受理机构的全称与它的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再到相应官方渠道核对名单与联系方式,不用对方提供的链接或二维码回拨。辨别方法另见站内的研究页。

同一类小额纠纷有一批,能不能一起处理

可以问,但要按两条读:第十四条末句允许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快速批量化解;第十六条的小额机制限于「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小额纠纷」,且调解员提出的是书面纠纷解决意见。也就是说,批量处理的是流程,不是当事人的同意——每一件仍要各自达成协议。

对方机构拖着不来,也不执行谈好的协议

第二十条给了两条出口:金融管理部门要将机构参与调解工作情况纳入监管评价体系或日常监管范围;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解和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第十七条另允许调解组织向金融机构发出改进建议并抄报相应金融管理部门。协议已经达成而对方不履行的,还可以走司法确认加申请执行这条路。

谈成了,想要一份能直接执行的东西

第二十三条写的是会同人民法院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它本身不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强制执行力的来源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走法见站内的司法确认指南。

与调解的衔接

与法发〔2019〕27号是一条线上的前后两段

《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由人民法院与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印发,搭的是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总架子;本意见是金融管理部门条线上的落实文件,把调解组织建设、流程、机构参与写细。第十五条明确要求落实法发〔2019〕27号,两份文件叠读时,法院一侧的程序规则以法发〔2019〕27号与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与《商事调解条例》是两条不同的轨道

827号条例管的是依条例设立、名称中含「商事调解」字样、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的商事调解组织;本意见管的是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两者可能在同一个纠纷上都有作用,但设立依据、名册与指导部门不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还把金融列入商事调解的适用领域,因此当事人实际可选的路径通常不止一条。

与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的关系

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走的是法院一侧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以及上海本地的诉调对接与名册管理文件)。本意见第二十三条讲的名单制管理是金融管理部门条线上的名单,两者不是同一份名册,也不互相替代。当事人核实身份时,要问清对方所指的是哪一份名册。

与证券期货条线的衔接

第十五条点名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是证券期货领域的对接依据;本意见的行文对象里也包含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与各协会。证券期货类纠纷因此有两层依据可循,逐条要点见站内该文件的解读页。

常见误读

这份意见让金融纠纷调解协议自带强制执行力。

第二十三条写的是会同人民法院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强制执行力仍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司法确认程序,包括三十日的申请期限与双方共同提出的要求。

小额纠纷由调解员直接裁决。

第十六条的表述是调解员「提出书面纠纷解决意见,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落点是双方达成协议。适用范围也限于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小额纠纷。

所有调解组织都要按这份意见办。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主语都是「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是金融管理部门对这类组织的监督指导要求。其他条线的调解组织另有依据。

这份意见自2025年4月3日起施行。

全文未载明施行日期。官方页面载明的是成文日期2025年3月28日(正文落款日期相同),2025年4月3日是金融监管总局网站上这份文件的发布日期。本页不在两者之间推算施行日期。

金融机构不参加调解也没什么后果。

第二十条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将机构参与调解工作情况纳入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体系或日常监管范围,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解和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

既然鼓励快速批量化解,批量案件就可以简化到只核对名单。

第十四条末句带前提——「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条前半段还要求加强调解质量审核监督和风险把控、明确调解时限。批量化解针对的是标准化流程,不是降低核验要求。

引用依据

  1.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政策文件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金发〔2025〕14号)全文,含发文字号与成文日期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 同一文件页面(该站标注的发布日期为2025年4月3日)
  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全文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全文
  5. 中国政府网 ·《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全文
  6.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含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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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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