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证券期货与资本市场投资业务纠纷走专业调解与诉调对接的政策底本。它把调解组织的认定、名册、范围、费用、协议效力、委派与委托、示范判决与小额速调等环节一次写清,是机构设计争议处理流程、投资者判断通道是否规范时可直接对照的规则文本。

中心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印发通知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13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文件在《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试点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正文分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四部分,条目编至第25条。核心内容包括: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的界定与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管理、中小投资者调解申请不收费、特邀调解组织与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调解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委派与委托调解、示范判决机制、小额速调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前置的探索、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以及督促程序、诚信档案等保障安排。对涉资本市场争议的机构与投资者而言,它是判断这条通道怎么走、走到哪一步的规则底本。

核心要点

  • 第5条界定主体: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是指由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设立或实际管理的调解机构,应当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公布
  • 第8条规定「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限定于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
  • 第9条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做好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 第10条划定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 第11条规定效力路径: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12条规定进入通道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 第13条示范判决机制、第14条小额速调机制、第15条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第16条探索调解前置程序、第17条依托「中国投资者网」建设在线解决平台并与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连通
  • 第18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第19条规定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第20条规定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调解协议的,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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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文件信息

文号
法〔2018〕305号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11-1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截至本页核验日未见官方公布的废止或替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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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解读

要点解读

谁是「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定义在第5条,名单由证监会公布

第5条把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界定为由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设立或实际管理的调解机构,并要求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同条明确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认定和管理,定期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公布。认定权在证监会,公布前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商定。判断一家机构是不是本文件意义上的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看的是这份公布信息。

不收费的限定词:第8条只写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

第8条全文是「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限定词有两处:主体限于中小投资者,事项限于纠纷调解申请,文件没有把免费扩张到所有申请人、所有环节。与之对照,《商事调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但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两条分属不同规范文本。

三份名单不是同一份

本文件里出现了两份:第5条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公布的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第9条由各级人民法院纳入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一条另确立第三份——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三份名单的编制主体与法律依据不同,须分别核对,不能以其中一份推定另一份;第9条还要求名册动态更新,因此核对的是当期公布信息。

调解范围:主体三类,纠纷两类,投资业务用了开放式列举

第10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调解范围。三个要素要一起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业务是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等」字表明开放式列举;纠纷类型限定为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同条另规定,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进入调解是条件性授权,不是人民法院可以单方决定的事

第12条的表述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是前置条件,不能读成可以径行交办。同条第二款另解决管辖: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小额速调:三个条件同时成立,才「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14条的链条要完整读: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的方案在该金额内且投资者同意的,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营主体应当接受。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无条件接受」约束的是事先作出承诺的经营主体,不是投资者。

示范判决与无争议事实记载:把重复的争点先固定下来

第13条规定,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再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第15条规定,调解程序终结时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适用场景

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主体发生争议

先按第10条对号:主体与纠纷类型是否落在范围内;再看第5条、第9条公布的名单确认承接组织;如属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按第8条不收取费用。谈成后按第11条办理签字盖章与司法确认。

群体性纠纷的集中处置

第13条给了两个工具: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受诉人民法院可以选取代表性个案作示范判决,再以其确立的标准引导其余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解机制解决。

经营主体设计自身的争议处理流程

可对照三条:第14条的小额速调事先协议,需先确定授权金额与内部审批口径;第20条要求投资者申请调解的,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查明事实,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协议的将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第17条的在线平台接口需提前对接。

案件已进入诉讼后再谈

第12条列的方式包括立案后委托与诉中邀请,前提同样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谈成后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再起争议,第19条规定可以就调解协议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与调解的衔接

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的衔接

本文件第9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把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对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第五条要求建立名册并为入册者颁发证书,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立案前委派、立案后或者审理过程中委托,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派调解期限为30日、委托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为15日、简易程序的为7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此限。

与商事调解条例的关系

《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第二条第一款把金融列入商事调解可覆盖的领域,第二条第二款把商事调解组织限定为依该条例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第十一条另设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并公布的名册。因此一起证券期货纠纷可能落在两套规范文本的射程内,适用哪一套、由谁承接,取决于案件是经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还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商事调解组织提出。

与司法确认和执行的衔接

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六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现行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提出,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

与督促程序的衔接

第18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依据。对金额明确、给付内容清晰的协议,这是司法确认之外的另一条路径。

常见误读

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一律不收费。

第8条的限定是「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主体限于中小投资者,事项限于纠纷调解申请,文件没有把免费扩张到所有申请人与所有环节。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把案件交给调解组织去调。

第12条写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同意是前置条件。另一套规范文本的写法要分开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第十一条把「经当事人同意」写在委派一侧,委托一侧未作同样表述;当事人一侧的选择权另由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不同意调解」体现。

签了小额速调的事先协议,投资者也必须接受调解建议方案。

第14条的「无条件接受」约束的是事先作出承诺的经营主体。构成「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需要三个条件同时成立:事先签订协议、调解建议方案在约定金额内、投资者同意。

示范判决作出后,其余同类案件自动按判决结果赔付。

第13条的表述是「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提供的是标准与引导,不是对其他案件的直接处分。

调解协议签完就等于生效判决,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11条明确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且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引用依据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全文
  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
  4.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文件 ·《商事调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7号)
  5.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6. 官方公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条文全文(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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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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