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

律师调解在全国推开的政策依据,也是理解律师调解与商事调解分属两套规范文本的入口。对企业而言,它回答了「法院引导我去律师调解,这条通道从哪来、协议能不能确认、要不要付费」;对调解领域从业者而言,它与《商事调解条例》一起划出了各自的适用边界。

中心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通知,文号司发通〔2018〕143号,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6日,来源为司法部网站,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政策文件库2018年12月31日转载发布。通知在《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11个省(直辖市)试点基础上,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正文分三部分,第二部分列出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拓展调解业务领域、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推进调解信息化建设五项要求,并以2017年意见全文为附件。因此,律师调解的定义、设立场所、案件范围、程序与期限、回避、收费等实体规则,仍在附件的2017年意见中。

核心要点

  • 试点范围: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其余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在2018年年底前启动;到2019年底,律师调解工作要在所有地市级行政区域进行试点,力争每个县级行政区域都有律师调解工作室
  • 通知二(二):律师调解组织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共同指导和管理,动态更新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对纳入名册管理的律师调解组织依法按程序出具的、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经加盖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专用印章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 通知二(一):对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要优先导入律师调解程序;要确保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案件文书规范、档案完整、资料齐全、流程清晰;对法定期限未能调解的案件,要及时转入审判程序
  • 通知二(三):除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外,可以根据需要探索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或行业设立律师调解组织
  • 附件(司发通〔2017〕105号)二: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 附件第7条: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 附件第9条:律师调解一般由调解员一人主持,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一人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程序终结未达成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书面记载无争议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附件第12条、第11条: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
  • 附件第14条: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调解中心受理直接申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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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文件信息

文号
司发通〔2018〕143号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日期
2018-12-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截至本页核验日未见官方公布的废止或替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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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解读

要点解读

它是「扩大试点」的通知,规则主体在附件里

本通知正文三部分:讲意义、五项要求、组织领导与工作保障。真正规定律师调解是什么、受理什么案件、怎么走程序、怎么收费的,是作为附件的《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两份要合起来看。

定义: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

2017年意见第二部分开宗明义: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同一意见第2条把「坚持调解中立」列为基本原则,要求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坚持调解保密」要求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

四类设立场所,性质并不相同

2017年意见第3条至第6条列了四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者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省级、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第四类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这个差别直接决定收费口径。

案件范围:正面很宽,除外有兜底

2017年意见第7条规定,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除外项除点名两类外,还有「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兜底,因此除外清单不是封闭的两项。

司法确认的条件是一串,不是一句

通知二(二)的完整表述是:对纳入名册管理的律师调解组织依法按程序出具的、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经加盖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专用印章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条件至少四层——已纳入名册、依法按程序出具、反映真实意愿且具民事合同性质、加盖专用印章。同段还写明名册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管理并动态更新。

期限与收费:30日、有偿和低价,但都有适用条件

2017年意见第9条规定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第14条的收费口径分三段: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标准和办法由各试点地区确定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设立的调解组织受理直接申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解决经费;在人民法院设立的,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有偿和低价」只对应第一段情形。

中立的制度保障:回避与角色隔离

2017年意见第13条规定,律师调解员与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可以继续主持。同条还禁止律师调解员再就该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在后续仲裁或者诉讼中为该方出庭办理案件,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适用场景

企业在诉前被引导选择律师调解

可核对三点:承接组织是否在名册内;调解期限是否按30日安排、延长是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如属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案件,材料流转与文书是否按通知二(一)的要求规范。

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商事纠纷

通知二(一)要求对这类纠纷优先导入律师调解程序,并根据案件类型交由具备相应专业特长的调解团队或者调解员办理;二(四)鼓励发展专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公司股权等领域纠纷调解的专业化律师调解员队伍或者调解工作团队。

在律师调解与商事调解之间作选择

两者分属不同规范文本,要对照设立依据、名册体系与收费口径:律师调解按2017年意见第14条区分三类场所;商事调解按《商事调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设立,第十六条规定可以收费但标准应当公平、合理并向社会公开。先确认争议由哪条通道承接,再谈方案。

谈成之后希望协议具备执行力

通知二(二)与2017年意见第12条给出司法确认路径,注意其四层条件;第11条另给出支付令路径: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

与调解的衔接

与商事调解:两套规范文本,各自的适用范围

《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第二条第二款把商事调解组织限定为依该条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第八条要求名称中含有「商事调解」字样;第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并公布名册;第三十二条另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公益性调解活动不适用该条例。律师调解则依本通知与2017年意见运行,名册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管理。2017年意见第2条列「坚持有效对接」为基本原则时,本身就把商事调解与律师调解并列。查证时须分别核对。

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第一条把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列为可吸纳对象。因此律师既可能以律师调解员身份工作,也可能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身份承接委派、委托案件,两者依据不同。

与司法确认制度的衔接

本通知与2017年意见都把司法确认作为协议取得执行力的通道,具体条件与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提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

与消费者权益、劳动人事等类别的口径

通知二(三)允许根据需要探索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或行业设立律师调解组织;《商事调解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则明确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两者分属不同规范文本,并不矛盾。按现行口径,相关类别依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委派开展。

常见误读

律师调解就是请律师帮我打官司。

2017年意见把律师调解界定为律师、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第13条另设回避与角色隔离规则。

律师调解一律收费,或者一律免费。

2017年意见第14条按场所分三段: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直接申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收取调解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与律师协会设立的,由政府采购服务解决经费;在人民法院设立的,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任何律师主持调解出具的协议都能申请司法确认。

通知二(二)设有多层条件:律师调解组织已纳入名册管理、协议系依法按程序出具、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且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加盖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专用印章。

律师调解就是商事调解的一种叫法。

两者分属不同规范文本:商事调解依《商事调解条例》设立与管理,名称须含「商事调解」字样,名册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公布;律师调解依本通知与2017年意见运行,名册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管理。

这是2018年的试点通知,早就过期了。

通知中的2018年年底、2019年底是推进试点的时间节点,不是文件的失效日期。截至本页核验日,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政策文件库仍公布本文件全文(来源标注为司法部网站),未见官方公布的废止或替代文件。

引用依据

  1.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部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143号,含附件司发通〔2017〕105号全文)
  2.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文件 ·《商事调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7号)
  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
  4.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5. 官方公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条文全文(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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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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