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指导意见是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政策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原文以「等」收尾,属开放式列举),并要求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本文件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指导意见,成文日期2015年11月4日、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3日,无单独施行日期条款。此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多部规章,其制度源头都可追到这份文件。
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指导意见二(二)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原文以「等」收尾,是开放式列举,不是封闭的八项。对当事人而言,这不是抽象宣示,而是一张在协商与调解中可以逐条对照的清单——要求对方说明款项构成,依据的是知情权;对不合理条款提出异议,依据的是公平交易权;拒绝被强制搭售或强制续期,依据的是自主选择权;要求个人信息不被不当处理,依据的是信息安全权。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四个层次的排序本身传递了政策取向:先给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空间,谈不拢由中立第三方调解,再不成才进入仲裁或诉讼。金融消费纠纷数量大、单笔金额小、事实相对清晰,这个顺序在成本上也最合理。
文件用的表述是第三方调解,而不是由金融机构自行组织的和解。第三方意味着调解组织独立于机构与消费者双方,不代表任何一方立场。这一定位后来被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规章进一步落实为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职责的具体规定。
作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指导意见,本文件的功能是确立方向、部署任务,具体权利义务规则由后续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承载。当事人主张具体权利时,应当援引对应的法律与规章条文;本文件的价值在于说明这些规则的来处,以及在规则留有空间时提供解释方向。
沿着这份文件往下看,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谱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一条明文以本指导意见为制定依据之一,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与中立评估,第四十六条明确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的职责;《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把调解嵌入投诉处理流程并解决时限顾虑。理解这条线,就能理解金融消费纠纷为什么会走到调解这一步。
沿着本文件确立的第三方机制往下落,人民银行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还引入了中立评估,即调解组织聘请独立专家就争议解决提出参考性建议。它与调解的区别在于:调解追求双方合意,中立评估提供的是对争议大致走向的第三方判断。当双方对「这件事到底谁有理」分歧太大、以至于无法开始谈方案时,先做一次中立评估,往往比直接进入对抗程序更省成本。
权利清单里,受教育权与受尊重权常被当作软性条款,实际上各有明确所指。受教育权对应的是机构的教育义务——三(八)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受尊重权对应的是人格尊严与平等对待——三(九)要求金融机构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至于「用听得懂的话说清产品与费用」,出处是知情权:三(四)要求金融机构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要与受教育权混为一谈。当事人在协商与调解中遇到相反情形,可以据此提出要求,也可以将其作为向机构或监管部门反映的依据。
这份权利清单可作为开场的基准:先用知情权把款项构成问清楚,再用公平交易权对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最后用自主选择权决定是否接受方案。
文件确立的是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诉讼四条渠道。声称有第五条「特殊渠道」、需要私下付款或提供账户密码的,都不在制度框架之内。
本文件是上位政策依据,配合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规章,可以明确调解、中立评估的服务边界与流程接口。
这份权利清单可作为制度自查的分类框架,逐项检查现有流程是否留有落实与救济的通道。
本文件把外部调解正式写进金融消费纠纷的化解结构,位于自行和解之后、仲裁与诉讼之前。这既解释了调解组织为什么会承接金融消费类纠纷,也说明了介入的时点应当尽量靠前。
政策解决的是「有没有这条路」,效力问题仍由法律解决: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调解的定位要求调解组织居中、不偏不倚。这与《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沪司发〔2025〕39号,上海市司法局印发、供商事调解组织参照制定自身调解规则的示范文本)关于调解员披露、回避与保密的条款在方向上一致,共同支撑当事人对程序中立性的信任。
指导意见只是政策口号,没有实际作用。
它是后续多部规章的政策源头,其列举的各项基本权利与四层次化解结构被下游规则具体落实;它不直接创设可援引的裁判规则,但决定了这些规则的方向。
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只能靠打官司。
文件确立的是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诉讼四层次机制,诉讼是最后一层而不是唯一一层。
第三方调解就是让消费者让步。
第三方的含义是独立于双方、不代表任何一方;调解不预设谁应当让步,是否达成协议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有了这份权利清单,机构就必须答应我的要求。
权利清单保障的是知情、异议、自主选择与救济的通道,不等于对方必须接受某一具体方案;方案仍须双方协商一致。
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