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线诉讼的专门司法解释,文号法释〔2021〕12号。公告载明本规则已于2021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公告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全文三十九条,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覆盖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原则、当事人同意与转线下、身份核验、在线立案与材料提交、电子化材料与电子数据(含区块链存证)的认定、在线证据交换与非同步审理、在线庭审的适用与禁用情形、电子送达、电子笔录与电子卷宗、执行与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确立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把在线调解接入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涉及在线诉讼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导读由上海市长宁和讼调解中心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条文内容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第一条第二款写明「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是在线办案能成立的前提。紧接着第二条第二项把合法自愿原则展开为: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两句连读才完整——效力上等同,程序上自愿。
第四条第一款要求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第二款按意思表示分四种处理:主动选择的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同意;各方均同意的可以在线进行;部分当事人同意部分不同意的,可以采取同意方线上、不同意方线下的方式进行;仅对部分环节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环节均同意。第四项是一条明确的禁止推定规则。
第五条第一款是客观障碍: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线下。第二款是反悔:已同意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可以转为线下。第三款是一方要求他方线下:应当提出具体理由,经审查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转为线下。三款分别是「应当」「可以」「可以」,条件也不一样,转述时不要混成一句「随时可以改回线下」。
第一款要求诉讼主体先行实名注册,人民法院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第二款是责任分配: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第三款要求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活动时再次验证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第二款意味着账号与密码的保管本身就是一项诉讼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列的是应当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四种情形:对方当事人认为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第十三条列的是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的五种情形:对方未对一致性提出异议的;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有其他证据证明一致的。把第十三条第四项的比对做在前面,通常比事后按第十二条补原件省事。
第十六条的完整表述带但书: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七条给了对上链后真实性提出异议时的四项判断因素,包括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第十八条第一款处理上链之前:当事人提出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结论是:推定的对象是「上链之后没被改」,不是「上链之前是真的」。
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开展在线调解活动,在线调解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它把在线调解接进在线诉讼的框架,但不规定调解的期限、终结与虚假调解审查——那些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里。
按第九条第一款,在线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处理: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而原告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同条第二款另有一句实用的: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再提供纸质件。
有异议就按第十二条第一项提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原件、原物。反过来,自己一方要让电子化材料站得住,可以照第十三条第四项事先完成与原件、原物的比对并留档。
第三十三条规定各方诉讼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等环节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章与笔录确认这两步做完,留存才算完整。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写明,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该款另列六项情形,包括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等。同条第二款规定,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庭审,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涉及在线诉讼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条也有同样的表述。就在线调解这一段,法释〔2021〕23号是后出的专门规则,程序细节以它为准;本规则提供总体框架与证据认定标准。
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七条要求在线调解开始前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等方式核实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并告知虚假调解法律后果;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实名注册、核验证件证照信息,并在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活动时再次验证身份。批量案件把这两条一起执行最省返工。
在线达成的协议要变成可执行文书,要走司法确认或者制作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该条列明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为其中的在线确认与电子签章环节提供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法办〔2022〕3号)规定两个平台之间怎么推送案件、谁负责哪一段;本规则规定在线诉讼活动本身的效力与规则。机制文件解决通道,司法解释解决效力。
案子要不要在线办,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权。
第二条第二项明确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第四条第一款要求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履行告知义务。
一旦同意在线诉讼就不能反悔。
第五条第二款允许反悔,但带条件: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并且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
同意在线诉讼,就等于同意所有环节都在线。
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
材料上传了就不用再准备原件。
第十二条列了四种应当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情形。只有落在第十三条五项之一时,电子化材料才可以被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证据做了区块链存证,真实性就没问题了。
第十六条的推定只指向上链后未经篡改,且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一款专门处理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的异议。上链前的事实仍要靠原始凭证支撑。
本文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