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贷款逾期,二审阶段还能不能谈成分期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 官方公开发布 · 非本中心承办案件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5-12-20
类别
金融

本案例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开发布,非本中心承办案件;本中心未参与该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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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要旨

本案系小微企业因经营成本上升、经营困难导致贷款逾期引发的典型纠纷。行业调解组织积极贯彻国家对小微企业纾困政策,结合企业实际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平衡企业经营持续性与银行债权利益,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避免“抽贷断贷”加剧企业经营困境及破产风险,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及时出具调解书免除银行后顾之忧,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小微企业稳健发展提供有效助力。

基本案情

某小微企业与某银行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合计600万元,期限12个月。受原材料上涨、应收账款回款延迟等因素影响,该企业经营困难,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两年后,逾期本息累计283万余元。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履行还款义务,并将连带责任保证人、抵押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一审判决该企业限期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保证人、抵押人承担相应责任。该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以「点对点」形式委托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并对调解过程予以指导。

处理结果

调解组织受托后分层沟通、动态调整方案。一是全面核查:审阅并核实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明细及抵押物评估报告,确认应收账款及抵押房产市值足以覆盖债务本息。二是利益风险评估与方案协调:向银行说明坚持一次性清偿可能触发企业破产清算,且抵押物处置周期长、折价高,实际回款未必覆盖本息,而分期偿还可全额回收贷款本息;同时向企业指出分期计划须在协议中增设应收账款到账即优先还款的刚性条款。三是线上调解与协议签署:企业须按月提交资金流水,保证人在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以房产对剩余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保障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四方当事人最终签署调解协议,法院对调解协议审查后出具调解书,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调解实务短评

这则案例可复制的地方不在结果,而在几个动作的先后次序。

时点。分期方案之所以谈得成,是因为它出现在二审程序里、执行程序之前。一审判决一旦生效进入执行,谈判的题目就从「要不要分期」变成「已被查封的财产怎么处置」,官方文本里点到的抵押物处置周期长、折价率高,那时会变成实际发生的成本。企业想争取分期履行安排,最迟应在上诉期内提出调解意向,而不是等收到执行通知再找人商量。

举证。债权人接受分期靠的不是口头承诺,而是三类材料:近两年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明细(含账龄与对应债务人)、抵押物评估报告。这三样合起来才能说明未来现金流足以覆盖本息。企业法务照办的顺序是:先备齐这三份,再做一张逐月列明金额的还款计划表,然后才提出协商请求。

边界。本案的结论建立在双方对本金数额无争议之上,争的只是清偿方式;如果本金、利息或违约金的算法本身有分歧,通常要先完成对账再谈分期,否则协议签了也易生新争议。另外,保证人与抵押人是否同步到场并对担保范围表态,直接决定协议能不能一次签成——本案是四方同时签署,缺一方就得重来。

贷款逾期分期还款金融纠纷调解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

本文案例来源于官方公开发布,短评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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