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二是加强提炼归纳,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应用效能。本案中,“总对总”调解员指导当事人规范填写要素式答辩状,让当事人从“说不出”“讲不明”到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帮助当事人捋清答辩思路,明确答辩要点。对无法达成调解的部分,速裁法官继续用好调解成果,锚定分歧问题,通过梳理要素式诉辩状,进一步细化争议焦点,有的放矢组织庭审,促成该案当庭调解。通过应用示范文本,促推“总对总”诉调对接更加顺畅,让纠纷化解驶入“快车道”。
一对夫妻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合同》。因二人未按期偿还借款,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了理赔款。后保险公司将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一名自然人,并通知该二人。
受让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支付理赔款、保险费、违约金及律师费。立案时受让人提交了已填写完成的要素式起诉状,填写规范、要素完整,法院高效完成立案。立案后,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愿,委托「总对总」单位的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
调解当天,债务人一方到场,起初只是笼统表示不认可受让人的主张,认为诉请金额过高。经调解员指导填写要素式答辩状,其在填写过程中逐渐厘清思路,表示认可理赔款,但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保险费、律师费有异议,并提交了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因双方就赔付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先行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调解员在调解结案报告中记录了相关情况供法官参考。
案件转入速裁团队。法官以要素式诉辩状为基础,参考调解结案报告,将争议焦点细化为保险费、违约金、律师费的合理性及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进一步提交证据、发表意见。庭审过程中,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债务人一方半年内给付受让人理赔款及违约金,受让人放弃保险费和律师费的主张。
保证保险赔付之后,来追偿的往往已经不是保险公司。
举证。本案债务人认可理赔款,卡住的是保险费、违约金、律师费三项的合理性与计算方式。受让人一方需要备齐的是: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银行实际赔付的凭证、债权转让协议,以及转让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的证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步最容易漏。债务人一方要准备的则是与费用计算有关的往来记录,本案提交的是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
可照办动作。金额算不清,调解就谈不下去。进调解前把几笔账分开列:理赔款本金、按合同条款逐日计算的违约金、各项费用的依据条款与计算过程。本案的分歧是在要素式答辩状把争点拆开后才收敛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可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下载填写。
边界。本案的协议不是在先行调解中签成的,而是到庭审阶段才达成。这说明两件事:先行调解未成不等于白走一趟,其间固定的无争议事实与调解结案报告会被后续程序沿用;认可本金、只争费用的案子,结局常落在某一方放弃部分费用主张上,有此打算的一方要在早期就说清哪几项接受、哪几项不接受,而不是笼统否认全部诉请。
本文案例来源于官方公开发布,短评为调解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需要法律代理请另行咨询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