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建材公司追一笔货款。买方当初签合同时,由一家关联公司出具了保证书。到了调解阶段,买方说现金流紧张,提出两个条件:货款分十二期付清,已经产生的违约金减掉一半。建材公司觉得可以接受,双方很快谈出了一份还款方案。
签字前,建材公司的财务问了一句:保证人没来,这份方案对保证人算不算数?如果买方付了三期又停了,还能不能回头找保证人?
这是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调解桌上最受关注的是欠款方本人,保证人常常不在场。可保证人的责任不是一成不变的:主合同内容变了、履行期限改了,保证人的责任可能跟着变,也可能不跟着变;保证期间更是一个只往前走、不会停下来等人的期限。先说结论:减免不会让保证人脱身,但加重的部分保证人不担;延长还款期没有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按原来的算,这是最大的坑。把保证人请上桌、拿到书面同意,是最稳的做法。
保证方式决定债权人先找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两种方式的差别很大:
保证书上没写清是哪一种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五条给了判断方法: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为一般保证;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句为转述)。谈判之前,先把保证书原文翻出来,对照这一条判断一下。
保证期间决定债权人还有多少时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二条还补了一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这九个字要记牢。诉讼时效遇到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情形可以中断(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保证期间不会。调解谈了几个月,保证期间就照样走了几个月。
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是这类问题的总规则:「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放到调解桌上,可以这样理解:
还要注意保证范围本身的边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又规定,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句为转述)。也就是说,保证人提出这一主张的,其责任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范围为限。
这是整篇文章最要紧的一条。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不受影响」的意思是:保证期间还按原来的主债务履行期限计算。举例说,原合同约定货款应于某年3月底前付清,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是3月底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到9月底为止。调解中双方把付款改成十二期、最后一期在次年年中,保证人没有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仍然在9月底结束。如果对方付到第六期才停,债权人回头找保证人时,保证期间可能早就过了。
保证期间过了会怎样?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还堵上了事后补救的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所以,在保证期间里要做的事,因保证方式而不同:
还要提防一种情况:起诉后撤回。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句为转述)。立案后调解成功撤诉的,要同时把保证人这一头处理好。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另算。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守住了,后面还有一个诉讼时效要管。
第六百九十五条的两款,适用的前提都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反过来说,保证人书面同意了,减免、加重、延期都可以一并安排。调解中可以这样做:
请保证人参加调解。上海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的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司发〔2024〕48号)第十三条规定:「调解员可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通知与调解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调解。」保证人对主债务怎么变更通常有切身利害,可以请调解员按这一条征得各方同意后通知其参加。保证人到场,比事后补签省事得多。
让保证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写明同意的内容。建议写明:保证人同意主债务按协议金额和期限履行;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保证期间自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或者加速到期之日)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多长时间。要申请司法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保证人作为协议一方签了字的,是否一并列为申请人,条文没有写明,提出申请前可以先向受理法院问清。
保证人不愿意签怎么办?这时要在让步和保证之间做取舍。可以把延期压缩在原保证期间之内;或者在保证期间内先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连带责任保证),再继续谈;或者请欠款方另找增信。第三人愿意进来的,要分清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想要的是债务加入,文件里就要写明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的意思。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新人加入,原来的保证人不会因此脱身。
同一笔债有几个保证人的,要一个一个处理。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请了其中一位上桌、只向其中一位提了请求,对其他保证人不当然有效。
欠款方放弃的抗辩,保证人还能主张。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调解中欠款方为了谈成,可能对货物质量、对账金额不再争执;但保证人没签字的,将来仍可以就这些问题提出抗辩。这也是请保证人一起确认金额的理由之一。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调解不成准备起诉的,一般保证的情形要以债务人为被告,不能只起诉保证人。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来说,在调解中一起确认金额,也能把自己将来可以追偿的范围先说清楚。
一、以为谈判能让保证期间停下来。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写明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时效会中断,保证期间不会。
二、以为延期付款,保证期间会跟着延长。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仍按原期限计算。
三、以为调解协议里新加的违约金,保证人也得认。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加重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过了,再让保证人在通知上签个字补救。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法院不支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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